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问责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等文件规定以及河南省政府考核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发包单位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四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拖欠工资造成打砸公共设施、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及项目管理人责任;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五条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中获得A级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获得C级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约谈分管负责同志,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