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会议现场

  11月24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相较于首次表决稿,新版《条例(草案)》从贯彻落实省委最新精神、建立健全容错机制等方面,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规定。

  由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开始正式施行。为对标上位法,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9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通过征求国家发改委、相关省直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审核和修改。

  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清”而有为“亲”而有度

  根据省委常委会10月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中“九要、九不得”的精神,修改过后的《条例(草案)》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决定设立专门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但是目前发改部门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设立专门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举报。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优化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充分采纳企业建议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例制定得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经充分听取国有、民营及小微企业意见,《条例(草案)》增加和调整了若干条款。

  比如,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听取市场主体评价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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