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1-03-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新乡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全市各级、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队伍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确保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在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注重加强规划建设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矿业、气象、地震、城市管理、通信、测绘、电力、供水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主管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第八条各级政府按照“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交流互通和资源共享,积极发挥军队救援力量突击队作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单位和组织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或者根据政府、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组织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对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管理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整体谋划。普查掌握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整体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建设。

(二)突出重点。考察掌握本区域内基础好、素质高、经验多、专业强的重点救援队伍,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强化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多灾种救援能力。

(三)强化协同。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积极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三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所属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二)完善预案演练。指导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救援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确救援队伍管理主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四)积极指挥协调。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自觉加强自身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主动沟通对接。加强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坚持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带班领导、值班员、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段,要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三)强化实训演练。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加强技能和体能训练,开展贴近实战的紧急拉练,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性、有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装备管理。做好救援装备和物资的配备储备,强化救援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操作训练,注重装备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五)完善工作制度。抓好队伍的思想理论学习和战斗精神培育,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完善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保障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第十五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自主管理,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扶持帮助社会救援力量提高自身救援技能。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常设机构对本地区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可分别认定为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市、县可分别认定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

市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为:在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人员规模20人以上、平均年龄4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配备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训练、执勤、生活等基础设施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遵纪守法,纪律严明,形象严整。对工作热情高、参与应急救援任务积极且表现突出的队伍,可适当放宽标准。

市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自愿申报、考察评估、正式命名的方式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命名有效期为3年,总体不超过30支队伍。救援队伍发生不服从指挥调度、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等行为,或者有效期满经审核不再符合市级标准的,将被取消市级命名。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相关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救援命令,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队伍管理单位或组建单位的出动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单位的救援请求,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做好人员、装备准备,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方式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联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下达书面指令(样式见附件1),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需要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其他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救援队伍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增援请求(样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跨市救援任务时,应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令,或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并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要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严格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当面临危险或人员受到安全威胁时,指挥员应果断采取中止、撤离等措施,并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现场救援处置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队伍归队后,应及时对救援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章 救援补偿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非本单位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损耗的物资,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救援费用核算和补偿一般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应急储备经费承担。法律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救援费用的,可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再与责任单位协调解决。当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市级财政应急类专项资金可以帮助县(市、区)政府承担部分救援补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救援所耗费用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及通信、医疗、保险等费用。

各项费用核算与补偿应本着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费用支付部门在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下据实核算,无现行支付标准的,费用支付部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向费用支付部门如实提供救援调度指令书面材料和相关费用票据清单。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事发地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会同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相关费用明细,制作《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见附件3),经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费用支付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支付手续。应急救援队伍对提供的票据和清单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五条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医疗、通信、电力和机关事务等部门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和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及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任务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队伍经费保障。专业救援队伍和单位救援队伍,由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基干民兵的建设和经费保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参与应急救援所需应急装备,可以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社会救援力量以自筹、社会捐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经费。

市、县人民政府可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规划审批项目、强化训练演练、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道路通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保险制度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推广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二十九条优待抚恤保障。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政办(2021)7号 附件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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