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新乡 县 高级中学 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 20 21 〕 123 号
新乡县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 体局 :
你们《关于 新乡县高级中学住宿费 收费标准 延期 的请示》( 新发价 〔 20 21 〕 1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4〕1730号) 精神 , 经研究,同意你县 高级中学 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 10 人间每生每期 1 20 元。
二、 学校要保证学生 宿舍 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的正常用电、用水等,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 、 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住宿 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 “两条线”,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二 年。
新乡市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 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