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
提升专项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试行)》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
专项行动计划(试行)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积极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创新,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思路
按照“问题导向、公平公开,点面结合、重点倾斜,差异施策、精准激励”的原则,以解决制造业企业资金需求为核心,利用政府资源,撬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存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调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制造业企业,显著提升贷款投放,为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包括市域范围内所有符合银行投放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对筛选确定的制造业重点企业给予适度倾斜。
市工信局制定《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建立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录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依托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全面归集企业各类信息数据,并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和发展情况等指标建立评价管理机制和负面清单退出机制。(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1)
三、支持措施
(一)推动制造业贷款整体提升
以2021年6月底制造业贷款余额为基期,每季度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20%的政府性资金以一年日均额度进行存放。对于净增加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再增加5%的政府性资金存放。
(二)对名录库企业贷款适度倾斜
1.存贷挂钩激励。以2021年6月底名录库内的每家企业存量贷款为基数(含子公司及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名录库内每家企业净增加的贷款投放(不含一年期以下贷款及票据融资)匹配政府性存款存放,每笔贷款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年日均额度存放的奖励。每笔新增净投放匹配一次,不重复享受。
2.鼓励中长期贷款。一年期的,匹配存款的比例为10%;对一年(不含)至三年(含)的为15%;对三年(不含)至五年(含)的为20%;对五年以上的为25%。
3.鼓励创新担保方式。发放信用贷款的,在按照期限确定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动产质押贷款的,在按照期限确定比例基础上再增加5%。
4.鼓励降低贷款成本。根据新增贷款利率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否上浮,在按期限和担保方式调整比例的基础上,再给予存放比例的上浮:对不上浮的贷款在基础上再增加15%;对上浮0(不含)~10%(含)的增加10%;对上浮10%(不含)~20%(含)的增加5%。
四、挂钩机制
(一)确定基数。以2021年6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余额和名录库内企业贷款余额为初始基数,由新乡银保监分局提供,并组织对名录库内企业逐家分银行核定明细,市工信局组织企业确认。
(二)贷款认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的制造业贷款情况,由新乡银保监分局提供。对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投放,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名录库内企业在本行贷款明细、余额、发生额、净增加额、利率、担保方式等情况报送至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汇总后转工信局组织名录内企业核实确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报送及核实贷款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待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线上信息报送系统上线后,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名录库企业贷款情况、企业核实等操作的线上化。
(三)兑现调整。市财政局制定《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试行办法》,每年牵头梳理和明确全部可调用的政府性资金规模,原则上资金规模每年要保持增长。对经确认的贷款净增加部分,市金融局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计算匹配存款比例,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整,同时在市财政局指定网站及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名录库内企业净增加贷款投放额、政府性资金存放兑现额、兑现时间、账户开立及撤销情况、日常收支激励资金调度额等。具体调整办法由财政局制定。(见附件2)
(四)约束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承诺(第一年自本计划实施之日起)当年企业贷款增速和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5%,并保证对名录库内企业整体贷款投放净额不下降。对已匹配政府性资金存放的,出现制造业贷款余额较上季度下降或对名录库内经营正常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非正常下降的,在以后激励评价时先将下降额同比例扣减。对企业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抽贷、压贷等情况的,经工作专班核实协调后,仍采取简单抽贷、压贷造成风险的,经专班研究同意后对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调出政府性存款、撤销相关账户、通报上级行等惩戒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激励措施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局、住建局、审计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投资集团等。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按照本计划明确的内容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监察;市工信局负责管理企业名录库,组织企业核实确认贷款投放;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和落实存款调整办法,牵头统筹其他资金管理部门合理调配资金;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人行、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统计和测算;市住建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调配;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投资集团负责按照本计划内容建设开发线上平台。
(三)持续完善提升。计划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工作专班及时组织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试行一年期限后,组织对文件进行评估,并按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以最大限度实现政策意图,提升制造业贷款,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附件:1.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
2.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附件1
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制造业,围绕重点制造业企业,加大信贷投放,更好地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拟建立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一、入库机制
(一)入库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达标排放、依法合规经营的制造业企业;
2.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市星级工业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承担省市重点项目或拥有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等指标至少符合一项(或几项,具体根据名录库范围确定);
3.有融资需求。
以上3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方可入库支持。名录库企业实行分批入库,企业名单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纳入名录库管理。企业可随时提出入库申请,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增补企业入库。
债务链、担保链或其他市重点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纳入名录库管理。
(二)入库流程
1.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企业入库工作,提出入库建议名单,入库名单企业负责出具征信报告;
2.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失信,梳理债务链、担保链有关企业引导入库,会同市工信局了解企业融资需求;
3.市应急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达标排放;
5.市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
6.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进行审核;
7.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等单位对企业相关资质、荣誉进行审核。
二、退出机制
(一)退出条件
1.企业有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退出。
2.每年一季度对名录库中的企业进行考核,有以下情形的企业退出:
一是营业收入、税收(含退税)两项指标增速均不超过全市平均增速3个百分点的企业退出;
二是企业自愿提出退出。
(二)退出机制
1.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负责监测名录库中企业信用情况,确保失信企业立即退出。
2.市应急局负责监测名录库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立即退出。
3.市工信局会同市金融局、统计局、税务局、科技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对名录库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4.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总额、税收增速指标。
5.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营业收入增速数据。
6.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负责审核企业荣誉。
三、统计评价机制
(一)统计制度
1.市金融局负责名录库企业新增贷款统计工作;
2.市税务局负责名录库企业税收统计工作;
3.市统计局负责名录库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统计工作。
(二)评价机制
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入库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1.市金融局负责名录库企业贷款变化情况;
2.市税务局负责名录库企业实现税收和税收占全市制造业比重变化情况;
3.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名录库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占全市制造业比重变化数据。
2022年一季度仅对名录库企业进行评价,而不进行年度退出考核,自2023年开始启动退出机制。
附件2
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
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乡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金融局核实认定增加信贷投放的驻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以及部门管理的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包含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账户开立、日常收支调度三种方式。
第五条定期存放。对我市制造业新增贷款并经市金融局核实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奖励。定期存放采取按季考核,限期兑现办法。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金融局考核认定结果,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期新增贷款额的相应比例,以一年日均额度给予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的奖励。
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考核认定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与被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定存协议,并将定存资金划拨到位。存款到期后,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原划出银行账户。
第六条资金调整。激励资金调整先动用到期定存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财政资金顺序进行;不足时再动用活期存款,按照财政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顺序进行;仍有不足,则提前支取最新定存资金兑现。如多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开设有同类资金账户时,同等条件下,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的同类政府性资金优先动用调配。
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科学调配分管政府性资金,对到期定存资金纳入统一调整计划,确保激励政策可持续兑现。
第七条账户开立。根据市金融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排名后三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开立的现有账户(上级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顺序,对无同类账户的依次予以增设。
第八条日常收支调度。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根据市金融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排序,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多收少支”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公开公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情况,市财政局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增加贷款投放额、政府性资金存放兑现额、兑现时间、账户开立及撤销情况、日常收支激励资金调度额等。
第十条凝聚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工作,按规定履行资金调整责任,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应转出款项。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成立资金存放工作专班,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金融局、住建局、医保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为成员,定期调整资金并研究解决资金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激励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