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新乡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21年新乡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8月25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2021年新乡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水防〔2021〕27号)有关要求,结合今年我市蓄滞洪区运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落实李克强总理8月18日在新乡市考察工作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坚持人民至上,把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作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补偿范围、对象、标准等,规范有序开展补偿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将补偿政策、范围、对象、标准、结果等信息向补偿对象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良相坡、柳围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乡调查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补偿工作方案拟定,配合省水利厅开展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国家和省级补偿资金下拨;市应急局会同市水利局对蓄滞洪区运用淹没范围及损失进行审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上报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损失进行审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县级报送的居民住房水毁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市林业局负责对上报的经济林损失进行审查;市商务局负责对上报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损失进行审查;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乡调查队负责协调行业部门对相关行业落实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市审计局负责对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工作开展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并指导卫辉市相关部门落实本系统工作职责。
(三)卫辉市人民政府职责。卫辉市人民政府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卫辉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同时制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三、补偿范围
卫辉市范围内良相坡、柳围坡2个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
四、补偿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对象为具有蓄滞洪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鉴于目前卫辉市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情况普遍存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水毁损失:在地粮食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等;
(二)经济林水毁损失:在地林木、果树、绿化苗木、花卉等;
(三)专业养殖水毁损失:规模养殖的家畜、家禽、水产品等;
(四)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电(动)机、柴油机等农业生产机械;
(五)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六)住房水毁损失:居民合法住房的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七)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包括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 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 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四)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
(五)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
(六)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五、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蓄滞洪区运用后实际水毁的严重情况,按国家补偿标准的上限确定。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具体亩均值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经济林: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具体亩均值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专业养殖:按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具体亩均值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按照主体部分水毁损失的70%补偿,具体分类补偿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五)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水毁损失的100%给予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具体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上述补偿标准的最终确定,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结果为准。
六、工作程序
(一)县级核查。卫辉市人民政府对运用后的淹没范围进行界定,绘制蓄滞洪区淹没范围分布图,明确淹没补偿范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村和村民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对居民财产损失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表1),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组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居民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表2)上报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县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居民无异议后,卫辉市人民政府汇总填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并根据确定的各类补偿标准,计算各项补偿金额,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表3),制定县级补偿方案于9月10日前上报新乡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审查。新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卫辉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和卫辉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及统计表格,以市政府文件于9月2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省级核实。省政府指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上报的补偿方案进行核实,并上报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
(四)流域机构核查。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对省报送的补偿方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争取10月15日前完成。
(五)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10月底前完成。
(六)部委审定。财政部和水利部对省上报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争取11月15日前完成。
(七)资金拨付。财政部将中央的补偿资金下拨至省财政后,省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下拨给卫辉市财政部门。争取11月底前完成。
(八)资金发放。补偿资金的发放由卫辉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卫辉市政府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政府编制补偿清册,经卫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卫辉市财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及时发放到户。
(九)总结阶段。卫辉市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于12月底前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的关怀,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卫辉市人民政府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蓄滞洪区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补偿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省、市既定的补偿工作进度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对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在运用补偿工作中谎报虚报损失的,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资金和群众利益受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补偿工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补偿资金由卫辉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居民财产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卫辉市财政部门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五)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群众 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补偿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做好补偿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40号)停止执行。
附件: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
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
填 表 说 明
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件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件2)是当蓄滞洪区运用后,根据洪水实际淹没受损情况,由村、乡(镇)、县三级逐项核实填写,其中村民委员会负责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附件1)并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复查后汇总各村填报结果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件2)并报县政府,县政府核查后汇总各乡上报结果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件2),根据确定的补偿标准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件3)并报市政府。
3.市政府根据县级上报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附件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附件3),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
4.“承包(经营)土地”是指具备发包土地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承包给居民的土地数量,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实际经营者经营的土地数量。
5.农作物、经济林、水产养殖总亩数不应超过居民承包(经营)土地总亩数。如遇有套种现象,则在经济林初植的前三年填
报农作物,三年后填报经济林。
6.专业养殖主要补偿以养殖业为主业的水毁损失。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7.经济林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经济林木,其种类和规 模,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8.居民住房只填报主体部分,其他搭建的非居住用附属房、窝(柴)棚等不予登记。
9.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仅统计大型的无法转移的物品。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损失要有损毁实物作为证据,如在核查过程中无法提供受损物品,则不予补偿。
10.“户主签名”应由户主本人签字。如遇特殊原因,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可代为签字,但需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确认。签字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