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关于 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区中小学课后

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新发改收费〔 202 1 〕 340 号

 

市教育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 〔 2021 〕 40 号 )精神,根据 《中共河南省 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印发 < 省委常委会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重点项目全面推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专项工作规划 > 的通知》(豫教组秘〔 2021 〕 11 号) 、 《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 2021 〕 340 号) 等文件 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工作,加强课后服务条件保障,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经 成本 调查 、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集体审议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 新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 2 元 / 生·小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结合办学条件自主确定,并向本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免费自愿参加课后服务。

二、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不断完善“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三、课后服务要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是否参加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参加。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四、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各校根据本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提供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和时长收取课后服务费,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培训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

五、课后服务费按月或按学期根据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情况据实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收费前应在校园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此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 年 11 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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