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7日
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化解银行业信贷风险和帮助新乡市域企业解决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应急转贷资金规范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出资发起设立,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管理,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托运营。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银行申请,封闭运行;
(三)新乡市域内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方可申请使用;
(四)纳税地在新乡市域范围内的全部企业。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在用款前2个工作日,向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
(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承诺书》;
(三)《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放款通知书》;
(四) 原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批复(综合授信协议)和银行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必备材料。
第五条办理转账。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放款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账户办理放款手续。
第六条使用规模。在应急转贷资金规模范围内,银行可足额申请使用。
第七条使用时限。应急转贷资金5日内免费使用,合作银行应在应急转贷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相应资金转回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
第八条使用费用。使用时限超过5日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每日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的0.5‰收取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费。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风险防控
第九条将各合作银行上年度使用的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作为本年度应急转贷资金存放合作银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十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5日,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的申请,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提请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新乡市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孙 栋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窦 杰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王保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 滨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党组书记
冯 晖 市财政局局长
郭建中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艳祯 市工信局副局长
周彦斌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新民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平 云 新乡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冯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建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