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新乡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应当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辖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17〕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