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拨使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2-02-28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
调拨使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拨使用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拨使用办法(修订)

新乡市本级(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市直各部门)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是为保证灾情、疫情及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场无法满足供应的条件下,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的紧急供应。为高效做好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规范调拨流程,确保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在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原则

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在发生灾情、疫情和紧急突发事件后,满足地方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的紧急需求,是常态化医疗物资保障体系的补充。我市本级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后需紧急动用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动用。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调用原则。确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调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相关需求单位(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市直各部门)申请使用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等由市卫健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注明具体接收单位、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二)实施调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向相关承储企业下达《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附件1),进行物资调拨。承储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物资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的医疗应急物资的质量负责。

(三)签收补库。接收单位在确认品种、规格、数量无误后,填写《新乡市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拨付签收单》(附件2),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相应产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完成调拨任务后,承储企业将签收单报市工信局备案,并及时完成相应物资补充。

三、资金保障

市本级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属于中央直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中央及地方统筹安排、分级储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原则上遵循“中央财政直达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补充。

四、有关规定

(一)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物资调用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三)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合理申报使用数量,节约、安全使用。

(四)物资的接收、转运、仓储要严格管理,建立台账,造册登记。

(五)承储企业须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电话畅通。承储企业的负责人及值班电话应报市工信局备案。

五、监督管理及实施

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

2.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拨付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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