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
调拨使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拨使用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拨使用办法(修订)
新乡市本级(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市直各部门)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是为保证灾情、疫情及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场无法满足供应的条件下,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的紧急供应。为高效做好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规范调拨流程,确保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在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起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原则
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在发生灾情、疫情和紧急突发事件后,满足地方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的紧急需求,是常态化医疗物资保障体系的补充。我市本级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后需紧急动用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动用。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实行有偿调用原则。确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调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相关需求单位(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市直各部门)申请使用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等由市卫健委进行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注明具体接收单位、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二)实施调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向相关承储企业下达《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附件1),进行物资调拨。承储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物资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的医疗应急物资的质量负责。
(三)签收补库。接收单位在确认品种、规格、数量无误后,填写《新乡市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拨付签收单》(附件2),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相应产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完成调拨任务后,承储企业将签收单报市工信局备案,并及时完成相应物资补充。
三、资金保障
市本级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属于中央直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中央及地方统筹安排、分级储备、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原则上遵循“中央财政直达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补充。
四、有关规定
(一)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物资调用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三)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合理申报使用数量,节约、安全使用。
(四)物资的接收、转运、仓储要严格管理,建立台账,造册登记。
(五)承储企业须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电话畅通。承储企业的负责人及值班电话应报市工信局备案。
五、监督管理及实施
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调用通知单
2.新乡市本级医疗应急储备物资拨付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