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2-04-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
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有关 部门:

《 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 》已经市政府 2022 年 2 月 23 日第 86 次常务会议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 2 年 4 月 14 日


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

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 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促进 高校院所 科技成果 更好地在我市 转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政策 。

一、 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按照 “ 先确权、后转化 ” 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已授权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 70% ;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

对已授权的专利,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递交《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经过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签订分割协议,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按照约定签订分割确权协议,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信息公示 15 天。

二、 支持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其他多种技术许可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公示后,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 10 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良好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延长不低于 10 年的科研人员使用权期限。

三、 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制度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其中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现金奖励支出部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核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 7 0% , 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60% ; 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 7 0% 的比例取得 , 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60% 。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递延至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减按 50% 计入科研人员当月 “ 工资、薪金所得 ”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愿意领取现金奖励或不具备给予现金奖励的,可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代持科研团队的股权,通过技术入股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 3 年内或在项目公司进行首轮融资前进行工商变更到位,作为激励科研团队与项目公司发展的中长期动力。市管、省管干部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参与人的,由所在单位代持其股份,收益权归个人。

四、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 鼓励科研人员 创新 创业

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孵化服务等内容纳入职称评定体系 , 增 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批准,期限不超过 3 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 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 办 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 办 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 激励 赋权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

激励赋权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鼓励市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和实施。对在市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 受益 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 ) 一次性给予 1% 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新乡转化、产业化的, 受益 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 ) 一次性给予 2% 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受益 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 ) 一次性给予 1% 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积极引进市外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乡,新引进来的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享受我市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同等政策支持。

七、健全 科技成果转化 容错机制

除涉密技术、成果外,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情况。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改革进展情况。 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 的通知(新办 〔 20 20 〕 1 号)》有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经过市科技局审查后提交市科创委研究,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八、 探索 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模式

对于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限于 高校院所、 国有企业自身条件限制, 无法通过 市场 手段 解决的, 可申请政府协调,通过 “4 N 模式 ” ( 4 即技术入股、 政府平台、下游企业、应用市场, N 即各种社会资本), 加速 科技成果 在新 落地转化。 待项目达产或 项目公司进行首轮融资前 ,政府资本退出,由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投资。

市科技局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对赋权成果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结合国家、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情况和我市实际,选出 10 家单位( 河师大、新乡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工学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电池研究院、中电科 22 所、农灌所、农科院)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前五条政策在试点单位试行。

各试点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化结果纳入其相关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可结合若干政策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操作流程,也可直接执行。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审计等操作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文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 件: 1 . 拟赋权科技成果国家安全审查表

2 . 科技成果赋权确权审批表(试行)

3 .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

4 .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审批表

5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

6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7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股权奖励方案审批表

8 . 科技成果收益现金奖励申请表

9 . 股权转移申请表

10 . 股权代持协议

11 . 新乡市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12 . 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申请表

13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备案表


附件 1

拟赋权科技成果国家安全审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 7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股权奖励方案审批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团队负责人


所在 部门 /学院


涉及的专利等科技成果:


拟入股公司名称


注 册 资 本

万元

科技成果拟作价

万元

公司简介

(成立时间、股本组成、主营业务、目前资产状况,新成立公司仅填写主营业务即可)

团队股权奖励方案


部门或学院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管理部门意见


其它说明:

注: 单位 意见是指经 单位办公会、党委会 研究形成的意见,或经院长、书记、分管院领导会签的意见。

附件 8

科技成果收益现金 奖励 申请表

申请人


所在 部门 /学院


成果 名称


金 额


收益来源


部门或学院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备注

其它说明:

注: 单位 意见 可以根据金额大小按级别审批


附件 9

股权转移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成果名称


所在 部门 /学院


(技术合作)

公司名称


股权比例


部门或学院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备注

其它说明:

注: 单位 意见是指经 单位办公会、党委会 研究形成的意见,或经院长、书记、分管院领导会签的意见。


附件 10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 《 新乡 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 》等,为 加快 促进 职务 科技成果转化,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1 . 甲方自愿将本人通过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入股公司名称) 等获得的股权奖励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比例: ,委托代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2 .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单位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甲方作为作价入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参与人,应享有相应的股权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股份收益;同时在技术入股到公司后,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向公司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文档,并提供协议要求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服务。

2. 甲方需保证作价入股技术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如技术入股后不按相关合作协议履行或推进实施等,导致单位声誉、经济受损的,甲方要承担相应责任,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3.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日 30 天 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股权收益等中扣除。

4. 甲方作为 “ 代持股份 ” 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与 入股 公司 的经营管理或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代持股权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同时有权要求甲方对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履行相关协议义务,有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2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甲方通过相关申请审批后 30 天内 全部划转给甲方。

4. 在甲方条件具备时,拟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入股公司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七、其他事项

1 . 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委托代表)(签字、 盖章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 11

新乡市科研人员 创新创业 申请表

姓  名


所在单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专业技

术职务


聘用(任)岗位等级


联系方式


创新创

业方式

□兼职创新

□在职创业

□离岗创业

创新创业

企业名称


创新创

业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创新创

业项目


创新创业 概况

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各部门审核意见

所在部门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人事部门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2

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成交额: 万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 万元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属地科技管理部门 意见

审核人: 时间:

属地财政管理部门 意见

审核人: 时间:

市科技局意见

审核人: 时间:

市财政局 意见

审核人: 时间:

备注


注: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技术合同),一式四份。


附件 1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所在地址


备案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备案成果基本情况

名称


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植物新品种权 □其他

成果产出来源

(请注明项目所属的类别,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筹”等)

权属比例

□ 100%

□<100%> )

成果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二、成果转化情况

成果转化形式

□研发合作   □技术转让   □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   □作价投资

□其他形式

第三方评估

□有(评估机构名称: )

□无

评估价格

(万元)


定价方式

□协议定价    □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

□其他方式

定价金额

(万元)


三、受让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其他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请说明拟受让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拟受让成果主要完成人是否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关系)


市科技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 科创委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需附成果证书、转化合同、受让企业营业执照、到款凭证、税务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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