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2 2 〕 220 号
延津县实验中学 :
你校《关于 学费、住宿费 标准 延续的 请示 》( 延实 〔 202 2 〕 3 号) 收悉。鉴于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已执行到期,根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教育收费按原批复标准延续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2800 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420 元/生·学年。
三、你校要严格执行通知标准,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年度收取。在收费前应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至 2024年6月30日
20 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