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新乡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2-06-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新乡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新乡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2日

新乡市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大力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四个对接”重要指示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面向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和重点优势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省、市级产业研究院为载体和引领,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桥梁,强力打造符合我市产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生态体系,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建设目标。2022年,首批成立的3家省级产业研究院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创新示范效应,确保在9月底前形成并发表1—2项成果;第二批成立的省级产业研究院要尽快启动一批项目,并在年内形成阶段性成果,力争9月底前初步形成1—2项成果。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组建3—5家市级产业研究院,作为省级产业研究院培育库,形成梯次培育机制。

到2025年,力争在我市建设省级产业研究院5—8家,市级产业研究院10—15家,构建比较完善的产业创新体系,对我市重点产业形成强有力的支撑。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政策支持,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组织形式。产业研究院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等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鼓励产业研究院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

二、建设任务

(一)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产业研究院采用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海外并购、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强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瓶颈,推动产业延链强链补链,助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产业优化升级。

(二)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突出应用技术研发,打通“政产学研用”通道,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纳入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鼓励产业研究院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通过转化成果创新创业。

(三)集聚培育高端技术创新人才。支持产业研究院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对接合作,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打造开放人才生态圈,建设开放融合共享的国际化创新平台,吸纳、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省、市、县(市、区)之间和市工信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等市直单位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经费使用、人才引进、用地、用能、科研设施建设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加大保障力度。支持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共建产业研究院,争创各类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二)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产业研究院组建模式,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赋予产业研究院创新方向选择、科研立项管理、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自主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三)加强资金引导。市财政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鼓励各县(市、区)财政积极给予支持。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吸引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等参与,共同建设产业研究院。

(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产业研究院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动态管理。

新乡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科技创新对产业升级的引领作用,引导和规范新乡市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为新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动力,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研究院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产业研究院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应用研究“从1到100”的跨越,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无缝衔接,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着力打通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产业研究院体系总体规划和布局,批复组建产业研究院。

第五条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产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工作;市工信局负责产业研究院的过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牵头制定产业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务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工作架构。

(二)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提出拟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名单。

(四)对已组建的产业研究院进行过程管理,牵头组织产业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审定,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对产业研究院重大变革调整事项进行研究和批复。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研究院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产业研究院申报方案初审、推荐等工作。

(二)制定本地扶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政策措施,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指导本地产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和发展。

(四)协助市直有关单位做好产业研究院年度报告、绩效考核、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产业研究院牵头单位负责产业研究院的建设任务落实和日常运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积极探索以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按照产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完成组建工作,并根据产业研究院组建类型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鼓励产业研究院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

(二)组织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及服务支撑机构,建立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使产业研究院依法实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四)各产业研究院负责对本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招商链进行摸排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发展意见。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须在我市,原则上应为我市主导产业中省内公认的头部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内头雁企业,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或者利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愿意在产业研究院建设启动阶段承担所需人力、物力及财力投入。

(二)成员单位应根据拟建新乡市产业研究院所在领域、建设方向和攻关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充分吸纳具有相关优势学科、高水平团队、高质量成果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三)牵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产业研究院应由行业内顶级专家领衔建设。

(四)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较突出成绩,近5年内有承担并较好完成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或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经验,或牵头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等。

(五)近3年内应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研发投入,拥有拟建产业研究院方向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人员队伍。

第九条组建程序

(一)申报与推荐

申报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推荐。

(二)遴选

市工信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政府提交拟组建产业研究院名单。

(三)建设

市政府批复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完善治理体系,开展各项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条建设要求

(一)各产业研究院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年初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各产业研究院需面向所在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孵化,面向所在行业领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共服务。

(三)各产业研究院需充分了解相关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成果,制定清晰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据此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各产业研究院应坚持市场化的运营机制,积极探索自我造血循环发展的商业模式,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造血、自我发展。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产业研究院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工信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产业研究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产业研究院承担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产业研究院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次年不得申报相应财政支持,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已批准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六)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对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产业研究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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