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 202 2 〕 356 号

           
市 城区各巡游 出租汽车公司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和《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的要求, 履行 价格调查、成本调查、风险评估论证、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意见,审价会集体研究等程序,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 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基本运价:起步价由 5 元 /2 公里调整为 6 元 /2 公里,超 2 公里后每公里运价由 1.4 元调整为 1.6 元。

(二)计程超 9 公里后,超出部分每公里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调增 50% ,即每公里 2.4 元。

(三)等候费:运营时速低于 12 公里及以下时,执行时距并计收费, 5 分钟内免费, 5 分钟后按每 5 分钟为计量单位加收 1 元。

(四)夜间行驶费:夜间出租车起步价为 7 元 /2 公里,每公里运价 1.6 元,时间为 22 : 00 至次日 5 : 00 。

(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 2019 〕 36 号)的要求,为加快市区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出租车行业实际,新能源出租车起步价上浮 1 元,即白天 7 元 /2 公里,夜间 8 元 /2 公里。

(六)建立车用天然气价格与出租车运价联动加收燃油(气)附加费机制,以车用天然气价格 6.56 元 / 公斤为基准价,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 6.56 元 / 公斤(含)并持续 20 天,启动增加 1 元燃油(气)附加费,当天然气价格低于 6.56 元 / 公斤并持续 20 天,取消增加的 1 元燃油(气)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达到燃油(气)附加费调整时点时,不再履行报请市政府同意程序,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制发文件,并抄报市政府。

二、有关事项要求

交通部门要 切实 加强对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畅通投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 对 出租 车 行业 的 价格监管 及计价器 年审 校验管理 工作;交通执法部门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计价设备收费、随意涨价等经营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租车营运资格;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要督促驾驶员明码标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 ,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文明服务和收费管理工作,积极处理运价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

三、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零时起执行,原 新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新乡市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的批复 》 (新 发改 收费 〔 201 1 〕 830 号 ) 同时废止。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 交通运输局   

                                 202 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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