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新乡市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发改价调〔 202 2 〕 3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新乡调查队:

据 国家统计局新乡调查队数据, 我市 9 月份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 6.6 % ,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新乡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发改价调〔 20 22 〕 19 号)有关规定,已经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调查总队《关于河南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豫发改价调 〔 20 22 〕 747 号)要求,现就启动我市 9 月 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价格补贴标准

经测算: 9 月份,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 领取失业保险 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 18 元/人,农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 12 元/人。

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筹集

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县(市、区)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县(市、区)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人社局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本次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为 2022 年 9 月份。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社部门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二)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简化发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 当月( 10 月 31 日前) 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三)做好情况报送工作。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于 10 月 31 日前 将发放情况函告我委(价格调控科)。

电子邮箱: xxjt3696901@163.com

   

                                                202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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