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 202 2 〕 389 号
新乡市第十一中学:
你校《关于 延续 住宿费 收费 标准的 请示 》(新市十一中〔20 22 〕 16 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 精神 , 经研究,同意你 校高中 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宿收费标准:6人间每生每期260元。
二、学校要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的正常用电、用水等,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三 、 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 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实行收支 “ 两条线 ” 管理 ,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 、市场监管 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 2024年6月30日。
20 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