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新鼎高级中学教育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2 2 〕 390 号


新乡市新鼎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新乡市新鼎高级中学收费标准 延期 的 申请 》( 新鼎 〔20 22 〕 02 号)收悉。根据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和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 你 校教育收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高中学费 不超过 9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八人间) 不超过 850元   /生·学年。

二、 学校要严格执行通知标准,  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在收费前应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 学校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8 〕 6 号)关于贫困学生奖补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鼓励学校对低保、特困和因灾拟纳入监测对象家庭的学生实施学费缓交或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 、本通知自 发文之日起 执行,有效期至202 3 年6月30日。  

                         

                     202 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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