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 202 2 〕 392 号

新乡市殡仪馆:

  《关于 延续执行新乡市 殡仪馆 基本服项目收费标准的 请示》(新 殡字 〔 202 2 〕 20 号)收悉 ,鉴于原批复标准执行到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2 〕 673 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 2018 〕 540 号)的规定,经 研究,同意 你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 仍按原批复 标准 执行 ,现 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一)尸体火化费: 350 元 / 具,不满 16 岁减半收取。

(二)尸体接运费:凡用殡仪车运尸,距殡仪馆 20 公里以内的收费 350 元,超过 1 公里均加收 5% (按单程计算)。

殡仪车到达接尸地点后, 1 小时内不另收费;超过 1 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 20 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三)抬尸费(含遗体消毒): 150 元 / 具 ; 传染病尸体(以医院证明或死亡证明为准)加倍收费。

丧户自己抬尸的,只收取遗体消毒费 100 元 / 具;腐烂、碎尸等特殊尸体的收殓收费,由殡仪馆和丧户协商。

(四)尸体存放费: ① 组合冰柜存放每昼夜收费 50 元 / 具; ② 单体冰柜存放每昼夜 200 元 /   具。

(五)骨灰寄存费: 130 元 / 盒 • 年。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殡仪馆延伸服务项目与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仪馆根据服务成本及市场需求情况自主制定。原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管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费字〔 1996 〕 147 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市殡仪馆礼炮、乐队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价费字〔 2003 〕 226 号)同时废止。

三、严格执行政府惠民殡葬政策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 发文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三年。

                                            202 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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