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 202 2 〕 432 号
延津县榆林乡成名学校 :
你校 《 延津县榆林乡成名学校 关于教育 收费标准 延期 的 申请 》 (延成名 〔 20 22 〕 0 1 号 ) 收悉。鉴于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已执行到期,根据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 2005 〕 1055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 你 校教育收费按原批复标准 延续 执行,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高中学费 不超过 7600 元 / 生 · 学年 , 住宿费(八人间) 不超过 700 元 / 生 · 学年。
二、 学校要严格执行通知标准 , 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在收费前应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学校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8 〕 6 号)关于贫困学生奖补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鼓励学校对低保、特困和因灾拟纳入监测对象家庭的学生实施学费缓交或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 、本通知自 发文之日 起 执行,有效期至 202 4 年 6 月 30 日。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教育局
202 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