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3-03-3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乡市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
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新乡市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全面提升管道安全运行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1号)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城建会议上提出的“五大工程”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城市里子工程,加快推进县(市、区)燃气、供水、排水和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作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实施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韧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改造重点。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科学组织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防范管道漏损造成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设施安全可持续运营。

2.全面摸清底数、科学编制方案。全面梳理排查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设施,科学评估,建立台账。科学编制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新增设施坚持目标导向,存量设施坚持问题导向,更新改造突出结果安全导向。充分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3.坚持因地制宜、稳步统筹推进。从实际出发,统筹更新改造和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同步到位,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坚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市政建设统筹建设,避免出现“马路拉链”和反复施工现象。

4.建管并重、长效管理。压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施工单位、检测评估机构等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加强管材管质和施工过程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强化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后期运维养护,加快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燃气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5.创新驱动、智慧管控。大力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行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实现智慧运行与监管。

(三)工作目标。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健全适合更新改造的政策体系以及工作机制,加快更新改造工作。2023年年底前,力争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50%以上;2024年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80%以上;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运行更加安全高效。

二、明确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范围。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的管道;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供水管道和设施。

(1)供水管道。全部水泥管道、石棉管道、PV C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材质管道。

(2)二次供水设施。达不到《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 B17051—1997)标准,经评估不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

二次供水设施。

3.排水管道和设施。

(1)排水管道。全部平口混凝土管道、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混错接的雨污水管道,存在脱节、破裂、错位、变形等问

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2)附属设施。砖砌式污水检查井;存在破损、渗漏问题的各类污水检查井,达不到国家排水防涝标准的排涝泵站。

4.供热管道和设施。

(1)一级管网与二级管网。城市供暖蒸汽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的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或热损超出标准规范的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或热损超出标准规范,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热力站。城市供暖汽水热力站;运行年限满20年的热力站,经评估存在供热能力不足、换热效率低,设备能耗较高等问题的热力站。

(3)隔压站和中继泵站。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噪音较大、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大型供热设施。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要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覆盖供气、供水、排水、供热运营全业务、输配全流程,从源头、整体系统性提升管道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平。按照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满足运行需求要求,制定管道、设施更新改造和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服务平台互联互通。2023年年底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建设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客户信息系统和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数据共享。要将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强化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更新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要推行专业化和智慧化管理,精准定位并减少管网漏损。

三、加快组织实施

(一)滚动开展管道检测评估。各县(市、区)要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普查,组织专业经营单位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测绘、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掌握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本信息和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科学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地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结合管道现状实际,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要做好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并将项目纳入本辖区“十四五”重大工程。鼓励将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标准、统筹实施。因城市建设、道路提升改造、旧城(含城中村)改造等需改造市政管道的,一并谋划实施。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要将燃气老化管道和合流制排水管道更新改造作为必选项。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管线入廊。(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联动实施更新改造。将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在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统筹上下功夫,加强与旧城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排水防涝等项目的协同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专业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有序安排施工区城、时序、工期,施工期间减少大面积破路、大范围围挡,尽量缩短工期,最大限度降低对居民生活出行影响。按规定做好改造后试压、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依法实施市政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地要精简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县(市)、区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道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质量安全管控。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当不慎操作破坏燃气等管道引发事故。压力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告知并申报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依法申报定期检验。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重点把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管道焊接质量、管沟回填质量、按标准敷设聚乙烯管示踪线等隐蔽工程关键环节,严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压实参与改造各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改造中、改造后发生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后期运行管理。坚持建管并重,压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健全管道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保障资金投入,配足配齐物资器材,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监测、维护,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常态化演练,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业主共有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结合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政策资金支持

(一)统筹推进资金共担机制。建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改造资金,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的市政管道、燃气厂站、热力站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出资责任。住宅小区共有产权的庭院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资金筹措按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未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建立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分比例或分项目合理共担机制。居民用户燃气立管及户内加装安全装置等老化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燃气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分比例共担。工商业等管道产权关系明晰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市政排水管道更新改造以政府投入为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入。科学组合公益性、经营性项目,用足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多种政策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储备和资金需求申报工作,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强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专业经营单位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对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项目,各地要积极组织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地要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得收取惩罚性费用;对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对辖区内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负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单位齐抓共管的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职责分工、责任清单、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做好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的编制和推进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共同参与,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评估,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完善准入条件,建立退出机制,依法淘汰一批合同履约差、供应保障弱、安全投入少、服务质量低、风险管控水平不高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整合,2025年年底基本形成“一城一企”的经营格局。加强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强化源头管理。

(三)开展督促指导。属地政府要将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更新改造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细化到相关单位,定期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地下一年度的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清单分别报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采取定期调度、现场督促等方式,对各地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推进、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进行督促指导,对更新改造工作措施不到位、推诿扯皮、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要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现场宣传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提前告知燃气、水、暖停供和复供情况,争取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 1.新乡市“十四五”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表

2.新乡市“十四五”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表

3.新乡市“十四五”城市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表

4.新乡市“十四五”城市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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