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7日


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2.《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3.培训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核原件);填报《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3)。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6)。

7.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须提供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合格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均提供复印件(核原件)。

8.培训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内部结构平面图,内部结构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医疗急救药品设备位置、监控位置、警示标志位置、场所安全出口等。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核原件),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10.《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的其它材料(如:组织建设情况等)。

11.原设立的机构,还需要提供原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原办学许可证统一收回,退还属地教育部门。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7)。

2.审核。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并进行内部存档。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科技主管部门官网(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7 个工作日。

4.审批。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附件8)。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办者反馈审批结论。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开设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办理资金监督手续。同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核原件)备案,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实行县、市、省级逐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审核登记机构汇总名单报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备案,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七、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审批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在本流程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须按本流程要求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到原法人登记部门备案。未按时重新审核备案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附件: 1.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

                    4.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声明

                   5.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7.受理通知书   

                    8.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

                   9.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10.办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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