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豫政办〔202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政务大数据局要对照市级清单梳理认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3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务大数据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可依据赋权情况探索编制本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严格依照清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根据省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我市实施规范。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于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肃清理整治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实施许可的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清单内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加强清单实施组织保障
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编制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针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县政务大数据局要加强对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牵头机构报告。要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 新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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