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3-05-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
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保护好、传承好和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控目标

为实施大运河新乡段国家文化公园战略,守住沿线自然资源利用底线、优化开发建设形态、提升环境生活品质,推动大运河文化带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利用,实现区域生态价值的跃升、农田生产盛景的重现、城乡生活品质的提升。

第三条管控对象

按照《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河段为卫河新乡段。

卫河新乡段国土空间管控实行分段引导性管控、分区约束性管制和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本细则所指核心监控区内,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空间界定

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卫河新乡段两岸各2千米范围,自新乡县合河闸至卫辉市小河口村,河道全长约75千米。共涉及新乡县、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卫辉市六个县(市)、区。

本细则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外,卫河新乡段两岸各1千米范围。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沿河岸重点区域可适当扩大范围。

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起始线,以行政区划、山体、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

第二章分段引导性管控

第五条区段划分

依据卫河新乡段沿线特征,将卫河新乡段划分为四个区段,自西向东分别是新乡县段、中心城区段、卫辉城西段、卫辉城东段,分别对各区段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方面予以引导。

第六条新乡县段

该区段流经合河乡辖区,全长约6千米,是多源合河的汇聚地、卫河之首,也是河道最为宽阔的区段。该区段应加大合河石桥、合河泰山庙、五河交汇处等历史文化资源及自然景观风貌的保护力度。保持河道水系肌理,协调处理城乡建设与河道的关系,严格控制侵占河道的各类建设行为。推进合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统筹水利工程周边景观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打造水利风景区。加强沿线土地综合整治,持续巩固提升土壤修复和造林绿化实效。推进村庄产业用地退村入园,建设用地集约节约。鼓励发展因村制宜的林下经济,以及合河闸、合河石桥等文化展示与创新利用工程。

第七条中心城区段

该区段流经新乡市四个城区,全长约26千米,与城市景观和群众生活最为密切。该区段应加强沿线重要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保护河道水系生态环境,严控污水排放。严格建设项目准入,优化建设形态,塑造优美景观岸线。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融入文化创意、展览展示功能,精心实施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新乡红旗区段),提升城市更新和文化创新利用水平,打造滨河精品展示区与运河文化标杆。全力推进城市功能织补和生态修复,贯彻人民城市理念,修复沿岸水系景观环境,营造尺度适宜的活力休闲空间。鼓励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创新利用,结合人民需求,植入城市功能。依法依规疏浚河道和新(改)建闸、坝、桥等,充分考虑旅游通航需求,预留通航附属设施建设空间。

第八条卫辉城西段

该区段流经卫辉古城,自107国道牧野大桥至卫辉市植物园,全长约15千米,是新乡与卫辉两个城区联通的生态廊道,也是卫河与共产主义渠并行的独特景观区段。该区段应加强卫辉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保护,强化河道堤岸及水利设施维护。严格建设风貌管控,塑造优美城市天际线。加快实施卫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强化复合型堤岸建设,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高品质城郊生态廊道。鼓励沿线村庄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

第九条卫辉城东段

该区段流经卫辉城区下游乡村地区,自卫辉市植物园至小河口村,全长约28千米,是村落与运河空间关系最为紧密的区段,也是乡村风貌保留相对完整的区域。该区段应保护河道蜿蜒形态,维持河道与村落的空间格局。深入挖掘沿线村落历史文化,乡村建设中要融入大运河历史文化元素,打造运河文化村落品牌,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与利用。稳步推进沿线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有力保障大运河水质水量。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统筹推进文化保护传承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推动沿线乡村结合农业资源、生态资源,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和村庄建设风貌,鼓励结合村庄闲置土地资源,补充完善公共服务、文化展示、特色产业等功能。

第三章分区约束性管制

第十条分区划定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文化遗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区、城镇发展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和一般农业区等六个分区,各区实行差异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除文化遗产保护区外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文化遗产保护区与其他分区交叉或重叠时,应同时遵守相应分区的管制要求。

第十一条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范围划定

依据《新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中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卫辉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确定。

(二)管控要求

《新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中的遗产区

和缓冲区按照该规划要求落实。

卫辉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按照审批的保护规划要求落实。

国家级、省级文保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落实。

市县级文保单位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纳入城市紫线范围进行管理。

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影响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逐步有序退出;鼓励开展推进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活态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永久基本农田区

(一)范围划定

根据依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

(二)管控要求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特殊保护。优先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第十三条城镇发展区

(一)范围划定

城镇发展区是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内城镇发展区主要包括新乡市中心城区和卫辉市城区。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和非建成区根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现状基数认定的相关要求确定。

(二)管控要求

城镇发展区内鼓励依托大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及相关遗产资源,建设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建成区应结合城市更新理念,完善城市功能,补齐民生短板,塑造和谐人居环境。非建成区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城市精明增长的典范。

1.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

沿卫河新乡段两岸第一

层视线范围①(300米)内,新建、改建居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7米,建筑密度不超过25%,其他建筑不超过24米。考虑地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滨河天际线的塑造,在第一层视线范围内重要的景观节点允许设立地标性建(构)筑物,其高度需结合城市设计深入论证,按一事一议程序审定。

沿卫河新乡段两岸1000米内,腾退的工矿、仓储等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结合城市功能完善和人民需求,可作为文旅产业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用于居民安置的可以规划居住用地。

核心监控区内,老城改造前要开展城市设计,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在建筑高度、密度、风格上严格控制;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地,符合城市功能和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的除外。

2.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

区域内各类项目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②等项目。

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总面积的18%③(不含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产业项目)。

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符合市县级相关规划且有利于打造大运河文化创意品牌、提升大运河城市品质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生态控制区

(一)范围划定

生态控制区是核心监控区内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区和城镇发展区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敏感区。

(二)管控要求

区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

除经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设行为外,严格禁止新的开发建设活动:

1.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配套设施;

2.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

3.必要的公园配套设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4.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如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科研科普、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等。

以上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营中应优先考虑生态保护,加强前期论证研究和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

开发强度,并完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工程。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要加快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滨河绿道;严格保护大运河两岸的古树名木,鼓励沿河两岸依法合规开展生态化建设,加强植被恢复和绿化美化,鼓励建设湿地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恢复沿线生态。

第十五条村庄建设区

(一)范围划定

村庄建设区是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予以保留的村庄用地区域。根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村庄建设区。

(二)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特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优化调整村庄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鼓励村庄盘活利用低效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非遗传承基地和大运河文化展示场馆等。

鼓励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村庄合理利用村庄规划流量指标和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文旅设施、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和其他乡村振兴项目,分类别、差异化打造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乡村、运河水岸乡村等,结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

结合乡村建设行动,鼓励核心监控区内村庄建设区开展以下

项目:

1.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等;

2.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

3.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规划保留村庄,其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要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和特色,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治理,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对于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居民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建设新居。

第十六条一般农业区

(一)范围划定

一般农业区是以农业生产发展、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的区域。

(二)管控要求

区域内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建设,鼓励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围绕“特优高效种植、特种健康养殖、特色生态休闲”三大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促进提质增效,打造运河沿线特色农业景观。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

护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鼓励腾退的零散建设用地优先用于

建设防护林生态工程。

第四章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第十七条总体要求

卫河新乡段应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突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利用。新乡县段主要营造卫河源首多河富水、蓝绿交融的卫源怀古自然景观风貌。中心城区段主要营造商贸繁荣、尺度宜人、古城缀岸的古韵新风商贸文化景观风貌。卫辉城西段主要营造慢行适宜、河渠共生的城郊精品游憩风貌。卫辉城东段主要营造村河相伴、富庶康乐的文化乡土风貌。

文化遗产保护区应强化风貌整体性、协调性和文脉延续性,坚持一案一策,以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传导落实风貌管控要求;城镇发展区风貌强化空间立体性和协调性等建设层面的底线管控,以城市设计导则为抓手传导落实风貌管控要求;郊野地区风貌应坚持村庄聚落与其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区、一般农业区等非建设空间整体考虑风貌塑造,以实用性村庄规划传导落实风貌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文化遗产保护区风貌指引

按照《卫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卫辉古城,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控制卫河新乡段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空间形态与风貌,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改)建建(构)筑物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景观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其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保护相协调。禁止不符合保护传承要求的项目建设。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改造。

第十九条城镇发展区风貌指引

深化落实总体城市设计、风貌景观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加强建筑高度、密度管控,沿卫河新乡段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控制高层天际轮廓,构建优美的立体空间形态;打造具有大运河特点、地方特色的建筑风貌,强化建筑色彩控制,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强化滨河景观亮化,打造夜间活力休闲带;加强滨河空间驳岸修缮改造管控,鼓励增设沿河绿地广场等滨河开敞空间,加强植物配置管控;细化建筑小品控制,完善滨河景观风貌。精致管理和维护沿河景观界面和具有文化意义的景观视廊,形成高品质、各具特色的河流廊道和城乡肌理。

鼓励开展详细层面的城市设计,重点对空间格局、建筑高度和轮廓、建筑形态和风格、建筑色彩和材质、建筑保护和利用、街巷和公共空间、景观绿化等七个方面分别予以管控引导。

名词解释

2、 大运河新乡段核心监控区内村庄一览表

3、 滨河生态空间建设项目准入正面清单

4、 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5、 大运河新乡段分段引导示意图

6、 大运河新乡段范围划定示意图

7、 大运河新乡段管控分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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