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辅豫实验高级中学教育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 202 3 〕 193 号

新乡 市辅豫实验高级中学:

《新乡市辅豫实验高级中学 关于 收费标准 延续 的 申请 》(新 辅豫 〔 20 23 〕 08 号 )收悉。鉴 于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已执行到期, 根据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 实施细则》( 豫发改价调〔 2018 〕 540 号 ) 和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 同意该校高中教育收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并 就该校 高中 教育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高中学费9600元/生·学年 ;住宿费8人间700元/生 ·学 年。  

二、 学校要严格执行通知标准,  按学期或学年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取。在收费前应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 学校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8 〕 6 号)关于贫困学生奖补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鼓励学校对低保、特困和因灾拟纳入监测对象家庭的学生实施学费缓交或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 本通知自 发文之日 开始执行, 有效期至 202 6 年6月30日,文件到期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续或调价申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教育局

                        20 2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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