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 2023年 12月 27日市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1 月 2 日
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夯实各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参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豫环攻坚办〔2020〕15号)规定,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细颗粒物(PM 2.5)、可吸入颗粒物(PM 10)月均浓度,PM 2.5、PM 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和臭氧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 5项因子。
PM 2.5、PM 10月均浓度和 PM 2.5、PM 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以全市 7个国控站点的 PM 2.5、PM 10月均浓度平均值和 PM 2.5、PM 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平均值作为考核基数。PM 2.5、PM 10月均浓度和 PM 2.5、PM 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 4项因子生态补偿金按阶梯标准计算,按月核算兑现。
臭氧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考核时段为臭氧超标日。主城区5个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和其余 10个县(市、区)分别考核。臭氧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生态补偿金按阶梯标准计算,按日核算,按月兑现。
第四条 PM 2.5、PM 10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 PM 2.5浓度高于考核基数 0—5微克(含)的按 3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 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 5万元/微克实施扣款。当月 PM 10浓度高于考核基数 0—5微克(含)的按 2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 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 4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第五条 PM 2.5、PM 10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 PM 2.5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 0—3.0个百分点(含)的按 3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 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当月 PM 10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 0—3.0个百分点(含)的按 2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 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4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第六条
臭氧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统一考核,以 7个国控站点臭氧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平均值为考核基数,对每个国控站点单独考核。当日臭氧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 0—5微克(含)的每站扣款 2万元,超出考核基数 5—15微克(含)的每站扣款 5万元,超出考核基数 15微克以上的每站扣款 10万元;低于考核基数 0—5微克(含)的每站补偿 2万元,低于考核基数 5—15微克(含)的每站补偿 5万元,低于考核基数 15微克以上的每站补偿 10万元。
(二)8县(市)和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统一考核,以 8县(市)和经开区、平原示范区臭氧日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平均值为考核基数。当日臭氧最大 8小时平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 0—5微克(含)的扣款 2万元,超出考核基数 5—15微克(含)的扣款 5万元,超出考核基数 15微克以上的扣款 10万元;低于考核基数 0—5微克(含)的补偿 2万元,低于考核基数 5—15微克(含)的补偿 5万元,低于考核基数 15微克以上的补偿 10万元。
(三)当日新乡市臭氧浓度未超标时,不纳入考核。
第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其中,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计算及考核数据采用国控自动监测数据,8县(市)和经开区、平原示范区采用省控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 河南省新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进行核算,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每月对外公开。市财政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的扣收结算工作。
第九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缴纳省财政扣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结余资金纳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2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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