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 调整我市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的 通知
新发改价管〔 202 4 〕 134 号
国电投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 :
你公司《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的请示》(豫新 〔 20 24 〕 46 号 )、《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的请示》(华电渠东计 〔 20 24 〕 34 号 )收悉。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 2007 〕 119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 2005 〕 2200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供热成本、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参照我省部分城市价格水平,经审价会研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热力出厂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由 31 元 / 吉焦调整为 38 元 / 吉焦;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由 32 元 / 吉焦调整为 38 元 / 吉焦。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 2024 年采暖季开始执行,适用于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附件:新乡市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调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