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解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上报的程序(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要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如实上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国家有关规定,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建设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如我市潢川 6 1 日发生了一起塔机垮塌事故,潢川县建设局按照本条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潢川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充分执行了本条规定。

信阳市建设委员会

2008 1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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