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1.问:有了矛盾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

答:不是。当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很多,如请有关调解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个人居中调解,申请仲裁,到法院打官司等等。从实际效果看,优先调解是个好方法。有了矛盾纠纷,请个中间人或调解组织两边做做工作,可能很快就化解了。即使必须打官司,也可以在立案的时候、审判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调解、和解。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既省钱省时省力,又不伤和气。

2 .问:对公检法司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有要求吗?

答:有。按照规定,省、市、县三级政法机关的“一把手”每月要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保证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访。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提前公示。

3 .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下派巡回接访组了吗 ?

答: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可在一定时间段内向信访量比较大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派出接访组,并对外公告,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当地群众不用再辛辛苦苦跑到北京上访。

4 .问:向巡回接访组反映问题和到北京反映问题,效果一样吗 ?

答:一样。因为对巡回接访组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其组成人员都是素质较高,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业务骨干。接访组既可以就地受理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拍板解决问题,还可以督促基层政法机关把应该由基层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对特别重大疑难的问题,为保证质量,可以及时转回中央政法机关妥善处理。

5 .问:写信也能解决问题?

答:可以。写信反映问题比人访的成本低,也更快捷。按照有关规定,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般问题原则上在 60 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疑难复杂问题,要重点督办,限期解决。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也要予以解答。但信访人一定要把诉求写清楚,把有关材料附上,特别要写明通讯地址。

6 .问:边打官司边上访,有利于解决问题吗 ?

答:对一边打着官司等着判决,一边进京上访的,政法机关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当事人边打官司边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7 .问:信访问题不经过地方分级办理,能直接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吗 ?

答:这种方式不可取 。因为,按有关规定,不同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由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分别受理、办理。当事人应逐级反映问题,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8 .问: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哪些信访问题 ?

答: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反映省级政法机关问题的案件、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需要协调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由当事人到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办理的信访案件,中央政法机关会进行检查,进度慢的,加强督办;有问题的,追究责任,以确保基层的办案进度和工作质量。

9 .问: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案件,都向下交办吗?

答:不是。对未经省级政法机关审查处理的进京越级访、正在司法程序当中的信访,中央政法机关会明确告知上访群众,向下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已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做出终结决定的案件,不再交办。

10 .问:中央政法机关不交办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交办吗 ?

答:也不交办。对不属于中央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只接待登记,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中央政法机关已设巡回接访组的地方的上访群众,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劝导上访群众回所在地,向中央巡回接访组申诉。对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案件,劝导上访群众按程序到司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

11 .问:不能去北京哪些地方上访 ?

答: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中央领导同志住地、使馆区等重点地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非接访场所进行上访,是被禁止的。

12 .问: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申请听证吗 ?

答:可以。对申请听证的案件,由有关部门组织上访群众及其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听取办案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结论等情况的说明;听取上访群众的陈述意见;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评述,看看办案机关是否依法按程序处理,结论是否合法,看看上访群众的诉求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分。对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上访群众要自觉接受,息诉罢访。办案机关的处理结论有错误的,

应立即纠正,并将处理结果重新答复信访人。

l3 .问: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法律问题已经解决,但生活仍有困难的,怎么办 ?

答:对法律问题已经解决到位,并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但还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办案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报请当地政府,纳人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 .问:政法机关终结信访案件有什么规定 ?

答:对群众的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对仍不息诉罢访的,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再登记,不再交办,不再通报。

15 .问:信访终结结论是否要做到公开透明 ?

答:是。信访案件的终结结论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情况,要在当地政法机关接访大厅公布,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以由政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16 .问:是不是上访次数越多,去的部门越多,就越能引起重视 ?

答:不是。信访问题的解决,与上访次数的多少和去的部门多少没有关系。对极少数 进京挂号 恶意登记 " 的上访人,政法机关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反映的问题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

17 .问:对违法闹访行为应如何处理 ?

答:对上访群众的违法闹访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闹访受到依法处理的,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起的信访。

18 .问: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怎么办 ?

答:对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的,上级政法机关要进行核实。对明显有问题、顶着不处理、不改进的办案人员和办案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一般问题,交原办案单位处理;严重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的,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2009 818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9. 问:为什么在现阶段出台这个《意见》 ? 它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

答: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从 2004 年开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集中处理,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多数地方的涉法涉诉信访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局面。但是,必须看到,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还有差距。为了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努力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明显好转,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 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 为工作目标,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坚持依靠法制解决问题。《意见》提出了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衔接、强化排查化解、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终结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力争树立相信和依靠基层,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能够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无理不能违法上访,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的导向,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20. 问:《意见》在方便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

答: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如:

中央政法机关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对外公告,就地就近受理督办依照信访条例和司法程序,可能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问题。

省、市、县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确保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要及时公示。

上级政法机关要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到下级、到基层直接解决信访问题。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组织政法机关开展联合接访,共同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法机关信访专网受理群众信访,及时回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减轻当事人负担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 60 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21 .问:如何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作用 ?

答:调解是我们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特色。《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的衔接机制,依靠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自愿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对一般治安案件,特别是邻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要依法加强调解,提倡调解结案。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调窗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22. 问:《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请介绍一下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意见》既明确了信访终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强调中央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强调,案件可以终结,对上访人的工作不能终结。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3. 问:《意见》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

答: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好转,既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把群众的实际问题解决到位,又要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意见》提出,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减少新的信访问题发生。对违反规定上访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有序上访。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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