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布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材料交办清单
(第5批)
(2016年7月20日12:00—7月21日12:00)
序号 | 地市 | 举报内容 | 备注 |
22 | 信阳市 | 平桥区王岗乡牛湾村石坡头组有人在淮河采砂挖沙,毁坏周边的树木。 | |
23 | 信阳市 | 浉河区柳林乡丰谭村华新水泥厂废水直排,南湾水库饮用水受到污染,噪声、粉尘污染严重。去年曾向信阳市及浉河区环保局反映过此事,没有得到解决。 | |
2 4 | 信阳市 | 弋阳办事处罗新楼村汇丰环保有限公司(垃圾处理厂),非法生产黏土砖,空气污染严重。去年曾向信阳市各部门反映过该问题,至今未解决 |
一、清单中所列22号问题
责任单位:平桥区
责任领导:黄家新(平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责任人: 赵明阳(平桥区王岗乡乡长)
彭 军(平桥区河砂办主任)
陈福刚(平桥区水利局局长)
曾凡春(平桥区林业局局长)
梅传金(平桥区王岗乡牛湾村村民、砂厂业主)
调查结果:
经查,接交办件之前的7月18日,王岗乡信访办接到牛湾村村民李元成和商彩霞反映其位于牛湾村石坡头组淮河河滩的树木遭到沙场业主梅传金私自砍伐,其与沙场业主梅传金产生纠纷。王岗乡政府接到信访反映问题后,及时会同区林业局、砂管办、水利局、乡派出所、乡林管站和包村干部等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实际情况为李元成与商彩霞所栽树木位于淮河河道内荒滩上,属淮河行洪道范围,按照防汛相关要求,淮河河道内不准栽植树木,李、商所栽树木属个人自行栽植。2015年,牛湾村石坡头组将位于淮河河道内的沙滩地承包给梅传金,梅传金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后,与石坡头组群众李元宝签订伐树取沙协议,并砍伐李元宝淮河行洪道内杨树20棵左右,未砍伐与其相邻的李元成与商彩霞树木,但是砂场已采至商彩霞林地边缘,但暂未对其树木造成影响。
经王岗乡牛湾村委会调解,7月22日,李、商夫妇与梅传金就双方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李元成不再追究梅老九一切责任。
处理情况:
1、区政府责成王岗乡对此事进行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不断查找环保薄弱环节和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2、区政府要求沿淮各乡镇和水利、砂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区防汛要求,做好辖区内汛期期间河砂禁采工作,并组织人员定期巡查,加强监管,督促群众自行拆除在淮河河道内影响行洪畅通的树木,确保汛期安全。
3、区砂管办已对砂场当事人梅传金超范围采沙行为依法下达责令停止采砂通知书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撤离所有采沙机具严禁超范围采沙。
二、清单中所列23号问题
责任单位:浉河区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石启伦(浉河区区长级干部)
责 任 人:李立明(信阳市环保局浉河分局局长)
袁德足(华新水泥(河南信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查办结果:
1、关于群众举报“华新水泥厂废水直排,南湾水库饮用水受到污染”的问题。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用水主要为生产设备冷却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冷却水经过冷却设备处理后回到循环水池,再经循环泵进入设备冷却,如此往复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生活用水主要为食堂用水和宿舍楼用水,该公司于2013年投入130万元,建立了一个容积为2000m3污水处理池,生活废水经过处理后,用来进行厂区绿化浇水、滞尘洒水及厂区综合蓄水,实现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因此,群众反映“华新水泥(河南信阳)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污染南湾饮用水源地”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群众举报“华新水泥厂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7月24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下风向测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为:0.37mg/m3、0.47mg/m3、0.47mg/m3、0.49mg/m3,均小于0.5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规定。4月13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气有组织排放进行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窑尾有组织排放烟粉尘浓度三次监测值分别为:16.2mg/m3、17.0mg/m3、15.7mg/m3,均小于3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规定。因此,群众反映“华新水泥(河南信阳)有限公司粉尘污染周边茶园和板栗园”的问题不实。
3、关于群众举报“华新水泥厂噪声污染严重”的问题。7月24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东南西北四厂界外1m处进行了噪声值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昼间四厂界噪声值分别为:60、78.9、66.3、65.1分贝,夜间四厂界噪声值分别为:50、61.7、56、58分贝,其中,昼间、夜间南、西、北三厂界超标,但经过距离衰减后,300m外噪声值达标(300m内居民已全部拆迁搬离)。因此,群众反映“华新水泥(河南信阳)有限公司噪声污染周围群众生活”的问题不实。
综上所述,该交办件属于不实投诉,决定不予追查。
三、清单中所列24号问题
责任单位:潢川县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李 浩(潢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胡 峰(潢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责 任 人:肖 伟(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健(潢川县住建规划局局长)
邬志忠(潢川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胡国才(潢川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查办结果:
1、关于“潢川县汇丰环保有限公司批建不符,明为《处理潢川县城镇生活垃圾再生砖》的项目,实际生产国家2005年明令禁止的实心黏土砖及空气污染严重”的问题。
经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的砖与《关于汇丰公司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烧结空心砖项目核准的批复》(潢发改字〔2007〕99号)批复的不一致;生产工艺与《关于印发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要求的隧道窑、窑炉余热干燥工艺不一致;违规使用晾坯场地的现象,该公司因其产品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未经省住建厅认定。
2016年7月23日上午8:00,县环保局调查组人员对汇丰公司砖厂周边空气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监测,厂界南监测结果为:二氧化硫0.008mg/m3,二氧化氮0.013mg/m3,PM10:42.6ìg/m3,PM2.5:37.9ìg/m3,厂界北监测结果为:二氧化硫0.0135mg/m3,二氧化氮未检出,PM10:48.1ìg/m3,PM2.5:41.1ìg/m3,均到达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二氧化硫0.5mg/m3,二氧化氮0.2mg/m3,PM10:150ìg/m3,PM2.5:75ìg/m3),经过监测,周边空气质量达标。信访反映空气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2、反映“潢川县城镇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全部填埋在村边,破坏生态环境,损坏林木和农田”的问题。
经查:2007年,潢川县垃圾场建成投入运行后,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直坚持将城区生活垃圾统一运输到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2013年,汇丰公司在中试期间,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清运去两车生活垃圾,其后汇丰公司再也没有使用生活垃圾。信访反映城镇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全部填埋在村边,破坏生态环境,损坏林木和农田的问题不属实。
3、反映“垃圾处理设备闲置,套取国家对环保项目补贴无息贷款1000万元,且每年领取几十万元环保项目补贴资金”的问题。
经查:汇丰环保有限公司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没有最终落地,区内堆放有分拣垃圾、粉煤灰等。信访反映套取国家对环保项目补贴无息贷款1000万元,且每年领取几十万元环保项目补贴资金的问题不属实。
4、处理情况
(1)潢川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汇丰有限公司砖厂进行停电停产停业,责成县住建局收回汇丰公司领取的15万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基金。
(2)县国土局对汇丰环保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不得在罗新楼村北岗坎组及其他任何地方非法取土,并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晾坯场地。
(3)县工商质监局对其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封,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4)县环保局对于汇丰环保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追责情况
(1)对县国土局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主任科员冯中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国土局负有直接责任的矿管股股长朱明月和监察大队队长和可聪给予记大过处分。
(2)对县住建局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局长连中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住建局负有直接责任的墙改办主任吕胜利给予记大过处分。
(3)对县环保局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局长高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负有直接责任的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鲍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对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主任施正给予警告处分;对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有直接责任的垃圾处理厂支部副书记费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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