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信阳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信阳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信阳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二、从《信阳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起,以下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五里镇、土城街道办事处;南至东双河镇、十三里桥乡、震雷山街道办事处; 西至双井街道办事处、金牛山街道办事处、南湾街道办事处、贤山街道办事处;北至洋河镇、彭家湾乡、甘岸街道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内。
在禁放区殡仪馆院内,可燃放少量小型鞭炮。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 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七、 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