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101-2020-2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8-31
分空位类: 2101
成文时间: 2020-08-12
地空位区: 信阳市
部空位门: 信政办
失效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 2019 〕 44 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及依法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 2 项 , 保留 13 项。现将取消、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以本次证明事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为民、爱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在各类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等环节中注重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要求群众提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或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附件: 1 .信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信阳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1
信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 2 项)
序号 | 市直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
1 | 市公安局 | 姓名变更证明 |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 办理户籍姓名变更手续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2 | 市医疗保障局 | 无工作单位证明 | 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委会(社区) | 领取生育补助金 | 当事人当场手写承诺书 |
附件 2
信阳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 13 项)
序号 | 市直部门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市教育体育局 | 外出就读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0 〕 54 号)第三条 : 畅通入学渠道。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暂住证(居住证)、就业证明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就读申请。 | 户籍所在地 中心学校 |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入学(申请异地就读) |
2 |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 2011 〕 48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 2011 〕 405 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 2011 〕 477 号)第三条、《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豫财教〔 2012 〕 360 号)第八条、《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 2010 〕 399 号)第十条 。 | 乡镇(街道)、 村委会(社区) | 申请助学金、 生活补助等 | |
3 | 市公安局 | 民族成分、 出生日期 变更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 2008 〕 511 号)第二十二条:二、更正出生日期(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 ;三、变更民族成份(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 办理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变更手续 |
4 | 机动车状况(灭失、出境、退车)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24 号令)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海关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
5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 2008 〕 511 号)第二十一条: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二)本人《居民户口簿》。 | 医疗卫生机构 、 公安机关 | 注销户口 | |
6 | 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乡镇 ( 街道 ) 、村委会、居委会、申请单位 及主管部门 | 申请不动产登记 |
7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医疗卫生机构 、 公安机关 | 申请不动产(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登记 | |
8 | 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 | 资金筹措 能力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66 号令)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企业账户所在银行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
9 | 市住房公积金 中心 | 房屋查询证明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试行 ) 》(豫建金管〔 2015 〕 30 号)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 ,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试行 ) 》(豫建金管〔 2015 〕 31 号)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 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 房屋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
10 | 市司法局 | 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会计师事务所 | 设立律师事务所 |
11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十七条 :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二 ) 经济困难的证明 ;( 三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村委会(社区)或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申请法律援助 | |
12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01 〕 133 号)第五条(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亲属要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凭其死亡证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县(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省军转安置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拨入其个人退役金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从其死亡的下月起停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 | 医疗卫生机构 、 公安机关 | 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终止缴费账户,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
13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二十条第四款: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各商业银行 | 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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