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信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 《信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的解读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起草制定了《信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公布实施 现将 《办法》 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说明 如下:

一、《办法》 出台 背景和重要意义

2020年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终局之年,也是落实完成党政机构改革、各级各部门立足新时代推动新发展的起步之年。一方面,虽然现阶段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在增强,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程序意识不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不高,重权力轻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我市还存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监督渠道不健全等问题。制定《办法》,规范对不服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处理,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的现实需求,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确保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按工作质量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机关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便民高效、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范围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没有执法资格或持无效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不予受理, 同时 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并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并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程序的案件,或者对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已经进入信访处理程序,或者对信访结果不服的;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受理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期限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受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

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五)行政执法投诉的调查及处理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应当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核实有关情况,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制发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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