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补办超占部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批复-信政土

索 引 号 -01-2021-0003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信政土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9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补办超占部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批复
发文字号 信政土〔2021〕148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2日

信政土〔2021〕148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补办 超占部分

土地协议出让 手续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补办超占部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请示》(信自然资审〔 2021 78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所属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一位于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与新二十街交叉口东南角, 2007 7 12 日办理了 号为信市国用( 2007 )第 6001035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 46509.2 平方米,用途为商业金融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 2057 3 30 日,该地块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超出证载面积 38.26 平方米。宗地二位于羊山新区新二十街与桃溪西路交叉口东北角, 2008 10 16 日办理了 号为信市国用( 2008 )第 600103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 11246.64 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兼容商业 20%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住宅用地 2078 5 20 日、商业用地 2048 5 20 日,该地块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超出证载面积 29.1 平方米,造成上述两宗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信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2 )》(信土委﹝ 2019 1 号)第一条第二款中 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处理后,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手续;占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办超占部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后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出让金标准按该宗地申请办理出让时的土地评估地价执行,终止日期与该宗地原始出让时的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的有关规定。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超占土地出让方案如下:

一、位置和面积

宗地一位于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与新二十街交叉口东南角,超占土地面积为 38.26 平方米;宗地二位于羊山新区新二十街与桃溪西路交叉口东北角,超占土地面积为 29.1 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按照原地块用途及出让年限执行。宗地一土地用途为商业金融住宅用地,终止日期: 2057 3 30 日;宗地二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兼容商业 20% ),终止日期:住宅用地 2078 5 20 日、商业用地 2048 5 20 日。

三、土地使用条件

按照原信阳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四、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按照信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信土委〔 2018 1 号会议纪要确定的出让地价评估及确认程序, 2020 10 29 日经信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遴选的安阳市金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宗地超占面积地价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宗地一超占面积 38.26 平方米,评估单价为 3360 / 平方米 宗地二超占面积 29.1 平方米,评估单价 4095 / 平方米。 2021 7 12 日经市中心城区地价决策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宗地一补缴土地出让金 12.8554 万元,宗地二补缴土地出让金 11.9165 万元

五、其他事宜

1 、该宗地违法用地行为已于 2020 7 月经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罚。本次出让仅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出现 的信访问题和经济法律责任,由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3 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 应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此复。   

 

 

 

2021 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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