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2-00017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信政办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26日 |
标 题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政办〔2021〕56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2月16日 |
信政办〔2021〕56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 2 月 26 日
信阳市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 “ 放管服 ” 改革精神 , 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 提升政府审批服务效能 , 营造更好营商环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 豫政办〔 2021 〕 54 号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重点 ,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河南省 ) 》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 是指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时间节点 , 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 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 , 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 统一 事项 清单、统一流程 再造 、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收费管理 , 做到政府 优 服务、企业 作 承诺、 过程强 监管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统筹 , 有关部门、开发区配合实施 , 2022 年 全面建立政府主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约束、部门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的体系和机制 , 实现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 35 个工作日以内 , 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 “ 承诺制 标准地 ” 模式 , 实现 “ 事项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 。
第二章 统一事项清单
第五条 按照 “ 能服务的提前办、有承诺的直接批、可简化的不保留 ” 的原则 , 根据《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及申报材料清单》 , 将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 , 形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对供地阶段原来由企业办理的 14 项事项 , 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
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 ( 移除类事项 ), 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的事项 4 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
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 ( 区域评估 ), 在供地前完成的事项 5 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震安全性评价。
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 ( 区域评估 ), 供地后企业按规定办理的事项 5 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共 8 项 。
在完成政府统一服务 ( 区域评估 ) 的基础上 , 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 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 5 个事项。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 2 个事项 , 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 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等 3 个事项。
保留审批事项。 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等 6 个事项。
统筹建设用地供应和用地规划许可 , 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 ,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 , 还应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同步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依照法定程序加快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 , 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取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 , 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 , 实行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开工前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 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 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 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 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 , 制定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 ; 对保留审批事项 , 完善办事指南 , 明确事项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等。
第 七 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及配套格式文本等 , 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第三章 统一审批流程
第 八 条 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 , 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节点 , 简化审批环节 , 调整审批时序 , 实行并联办理 , 再造审批流程。政府在供地前完成统一服务事项 , 企业在供地后开工前完成承诺事项 , 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
第 九 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服务窗口 , 依托省在线平台 “ 一个窗口 ” 综合服务 功能 , 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第十条 在土地出让前 , 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向企业出让净地。
第十 一 条 对于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 , 在供地前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 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 ,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保留审批事项 , 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 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
第十 二 条 企业在供地后开工前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 通过省在线平台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 经预审公示后 , 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承诺事项。
第十 三 条 落实《河南省推广投资项目审批 “ 容缺办理 ” 模式实施方案》, 对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保留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办理 , 企业在部分非主审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 , 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 , 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 , 审批部门提前开展技术审查并可出具预审意见。
第十 四 条 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 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 , 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政府部门报备。属于政府部门验收的事项 , 根据企业申请 , 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联测联验 , 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统一平台办理
第十 五 条 依托省在线平台 , 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实行一网通办 , 实现一口受理、平台赋码、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第十 六 条 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将办理项目审批事项的信息上传至省在线平台 , 并同步推送至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实现投资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共享。
第十 七 条 依托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 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建设, 归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 , 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深化开发区承诺制改革
第十 八 条 加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力度 , 2022 年 6 月底前全面实现 “ 多规合一 ”“ 区域评估 ”“ 多评合一 ”“ 联合审验 ” , 发挥改革集成叠加效应。
第十 九 条 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 “ 承诺制 标准地 ” 模式 , 土地出让前完成区域评估 , 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防护级别 等控制性指标 , 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 实行 “ 事项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 。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要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 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 ,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 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 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 , 可一次性合并出具具备条件的承诺内容。
第二十 一 条 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要 探索推行 承诺制代办制 , 培养专业化领办代办员队伍 , 为项目提供无偿领办代办、全程服务。
第二十 二 条 鼓励开发区学习借鉴中国 ( 河南 ) 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省外其他地市承诺制经验做法 , 探索推进以承诺制为核心的 “ 承诺制 标准地 全代办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的改革模式 ,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 带动全市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三 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 , 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 , 市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局 、财政 局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生态环境 局 、住房城乡建设 局 、 城市管理局、 交通运输 局 、水利 局 、应急管理 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务服务 大数据局、林 业和茶产业 局、人防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 信阳 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统一领导承诺制改革工作 , 研究改革举措 , 协调重大问题 , 推动改革落实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 统筹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 、开发区 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 保障改革落地 , 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建立承诺制改革动态评估机制 , 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
第二十 四 条 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 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涉经费 , 收费项目取消的列入同级预算保障 , 其他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报建阶段所涉收费事项 , 实行清单管理 , 清单之外无费用。
第二十 五 条 强化事中事后部门协同监管。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 市直有关部门 要 制定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 , 明确信用监管的节点、标准、内容及举措。项目建设过程中 ,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施工 ,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政府部门要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 , 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 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 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关键节点 , 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 , 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 , 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建设。
第二十 六 条 加强中介服务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 放开中介服务市场 ,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超市 , 增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专栏 ,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式提高中介服务效率。市直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 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 , 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 七 条 加强联合惩戒。依托省在线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 , 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 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 “ 红黑名单 ” 制度 , 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 “ 绿色 ” 通道 , 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 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
第二十 八 条 建立承诺制改革专项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 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制定正向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 , 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于202 2 年 3 月底前制定实施细则 , 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明确准入条件和标准、操作流程、承诺书格式文本、监管要求及奖惩措施等 , 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涉及的项目受理、办理、监管、奖惩等全流程配套制度体系。要加强政策解读、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 , 增强本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实操能力 , 大力宣传推行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及成效 , 复制推广典型案例 , 推动改革事项落地。
第三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办法 , 结合实际 , 于202 2 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县区、本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改革政策 , 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 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第三十 一 条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检查 , 及时跟踪改革进展 , 对推进缓慢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 并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握改革进展 , 梳理工作建议 , 解决存在问题 , 每月 25 日前将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附 件
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举措 | 责任 | 办理 | 备注 |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14 项) | |||||
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供地前踏勘核实,需要移除绿地树木的在供地前完成。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供地前踏勘核实,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 | 城市管理 部门 |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供地前踏勘核实,需要进行设施迁改的在供地前完成。 | 城市管理 部门 | ||
4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供地前探勘核实,开工前建设替代工程。 | 水利部门 | ||
5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供地前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点分布。 确需迁站,且符合 气象台站 迁建条件的, 供地前完成气象台站迁建。 | 气象部门 | 区域评估 | |
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供地前编制区域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是否涉及文物,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确保净地出让。不能净地出让的,按要求办理审批,落实文物保护要求。 | 文广旅部门 | 区域评估 | |
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不再对区域内项目单独评估登记,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 | 自然资源部门 | 区域评估 |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水利部门 | 区域评估 | |
9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地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水利部门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 区域评估 |
10 | 取水许可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水利部门 | 区域评估 | |
11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供地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生态环保部门 | 区域评估 | |
12 | 节能审查 | 供地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 , 供地后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发展改革部门 | 区域评估 | |
1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供地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自然资源部门 | 区域评估 | |
14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供地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 应急管理 部门 | 区域评估 | |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8 项) |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5个 工作日 | |
16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
17 | 取水许可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
18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生态环保部门 | 根据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 |
19 | 节能审查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发展改革部门 | 根据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 |
20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气象部门 | ||
21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人防部门 | ||
2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分前置条件) |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保留审批事项( 6 项) | |||||
2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5个 工作日 | |
2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
2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步进行,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 自然资源部门 | 20个 工作日 | |
26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办理 | 国家安全部门 | ||
27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办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0个 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