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 市绿色 企业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工业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绿色化改造,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和《信阳市推进工业绿色化改造攻坚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绿色 企业 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要求,开展绿色企业评价。 第四条 市工信局 负责建立绿色 企业 培育库, 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工 信部门 要做好辖区内绿色企业的培育和 推荐 工作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 信阳 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 .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4.企业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绿色 企业 培育库建设。 企业 依据 《 信阳 市绿色 企业 评价 细 则》 , 对照绿色 企业 基本条件,提交绿色 企业 建设计划书,上报所属 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工 信部门, 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信局推荐。 第七条 市工信局在县区推荐企业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 征求生态环境 局 、应急管理 局 、市场监管 局 、 发改委 等部门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市级绿色企业”称号。 第八条 市 工 信局 将市级绿色企业 列入绿色 企业 培育库 , 根据 情况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 和 省级绿色 工厂及制造体系建设,同时在省、市绿色金融项目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绿色 企业 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三 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绿色 企业 须对近 三 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 企业 自评报告报 辖区工 信部门初审。市 工 信局对绿色 企业 开展不定期抽查,抽查可采用现场核验、资料报送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绿色 企业 资格: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4.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绿色 企业 评价或复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绿色 企业 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绿色 企业 称号。市 工 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绿色 企业 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 工 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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