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绿色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信阳 市绿色 企业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工业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绿色化改造,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和《信阳市推进工业绿色化改造攻坚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绿色 企业 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要求,开展绿色企业评价。

第四条    市工信局 负责建立绿色 企业 培育库, 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工 信部门 要做好辖区内绿色企业的培育和 推荐 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 信阳 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 .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4.企业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绿色 企业 培育库建设。 企业 依据 信阳 市绿色 企业 评价 则》 对照绿色 企业 基本条件,提交绿色 企业 建设计划书,上报所属 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工 信部门, 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信局推荐。

第七条    市工信局在县区推荐企业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 征求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 发改委 等部门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市级绿色企业”称号。

第八条    信局 将市级绿色企业 列入绿色 企业 培育库 根据 情况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 省级绿色 工厂及制造体系建设,同时在省、市绿色金融项目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绿色 企业 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绿色 企业 须对近 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 企业 自评报告报 辖区工 信部门初审。市 信局对绿色 企业 开展不定期抽查,抽查可采用现场核验、资料报送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绿色 企业 资格: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4.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绿色 企业 评价或复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绿色 企业 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绿色 企业 称号。市 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绿色 企业 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 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信阳市绿色企业评价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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