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信政

索 引 号 -01-2023-0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信政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2023〕3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信政〔2023〕3号

信阳 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 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的

 

 

各县、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办〔 2022 20 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信阳 市开展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的批复》(豫政文〔 2023 21 ), 决定在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潢川县、固始县 息县、淮滨县、光山县、商城县、新县 10 个县(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 通知 如下:

一、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   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 4 项行政处罚权;

2.   城市管理方面的 50 项行政处罚权;

3.   水利方面的 7 项行政处罚权;

4.   农业农村方面的 7 项行政处罚权;

5.   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 5 项行政处罚权

(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   城市管理方面的 43 项行政处罚权;

2.   水利方面的 4 项行政处罚权;

3.   农业农村方面的 7 项行政处罚权;

4.   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 5 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 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 时间安排

2023 3 16 日前,各县 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明确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自 2023 3 16 日起,各县 区人民政府在所属乡镇(街道)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三、 有关要求

(一) 各县 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 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 作为 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二) 各县 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县 区政府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 (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履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街道)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实施机关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 (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培训工作。

(三)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 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 各县 区人民政府要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县 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 减少 的意见,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政府申请报批。


附件:1.   信阳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 信阳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023 3 1

文字解读:关于《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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