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并发布,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提出:“对乡镇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贯彻全省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21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3月1日发布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信阳市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事项。根据要求,决定在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潢川县、固始县、息县、淮滨县、光山县、商城县、新县10个县(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23年3月16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1.乡镇(街道)下放权限实行范围和时间。依法下放的行政处罚权限乡镇73项,街道59项,共涉及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以及自然资源等领域。
2.乡镇(街道)下放权限实行时间和权责划分。自2023年3月16日起,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所属乡镇(街道)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原实施部门不在行使相关职权。
3.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要求。执法经费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县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帮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工作要求,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好下放权限实施情况评估,实现下放权限动态管理。
原文:《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