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28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3 02:35
  • 名 称 :许政[2005]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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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5]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8月3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和8月4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禹州市要认真落实8月3日许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五条意见和8月4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落实过程中,要针对防止弄虚作假、隐瞒情况问题,研究制定过硬的措施。禹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稽查大队,要按照许昌市编办核定批准的30个编制,从禹州市直全供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人员中选招稽查人员,稽查大队由禹州市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直接管理。禹州市政府要认真研究界定稽查大队的职能、责任和权力,对稽查人员要严格责任制、严格公示制、严格举报制。只要发现有违法违纪或群众举报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同时对表现好的要给予政治和物质奖励。       (二)严格落实煤矿“两包一驻”制度。禹州市市级领导分包产煤乡镇,市直部门分包煤矿,市直部门与产煤乡镇机关要抽调人员驻矿。禹州市政府要制定“两包一驻”工作方案,确定分包乡镇的市级领导、分包煤矿的市直部门和驻矿员,明确分包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等,8月底由禹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许昌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两包一驻”工作方案。今后,每个月都要向许昌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两包一驻”制度落实情况。       (三)抓紧抓好煤矿治理整顿。坚决按照省委徐光春书记关于“禹州煤矿要抓紧整顿”的重要批示精神,对现有煤矿进行全面严格的整顿,市、县、乡要认真开展以“五整顿、四关闭”为主要内容的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在煤矿标本兼治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为防止煤炭企业偷生产,要采取切断电源、上锁、垒墙与严管并重的措施,确保219对小煤矿和7对国有煤矿不能有一处在近期出现偷生产现象。在整顿期间,禹州市要按照“两包一驻”制度加强对煤矿的管理和检查,许昌市、禹州市两级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通过暗访等方式进行不间断的执法检查。禹州市安监、煤炭管理部门每个月对所有煤矿至少检查一遍,检查情况由禹州市市政府主管领导向许昌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许昌市安监局每半月至少检查20对煤矿;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每半月至少检查10对煤矿,检查情况汇总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于偷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四)通过落实政策、资源整合,确保煤矿安全达标。        1.省属煤炭骨干企业,只要有意向参加煤炭资源整合的,要从宽、从快、从优整合,把资源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使闲置的生产力早日发挥效益。        2.凡是不符合资源整合条件和不参加资源整合的小煤矿,要按照“切断电源,拉倒井架,炸毁井筒,恢复地貌”的要求,8月20日前必须关闭。对每个关闭矿井要进行录像、进行验收,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符合资源整合条件、参加资源整合的煤矿,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加强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维修,更不能生产。      (1)把好发证关。不论是政府部门帮助企业办理证照,或是经过中介组织评价后需要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办理的,在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都必须经禹州市主管市长把关、市长签字,才能发证。禹州市要明确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发证合格。通过全程监管,确保维修和生产过程安全达标。      (2)发证后,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产。一是禹州市煤矿管理部门要负责派技术矿长、机电矿长,并按规定派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二是禹州市安监部门要派安全矿长。三是禹州市监察部门要派驻矿员,驻矿员至少有1名年龄在40岁以下的副科级后备干部带队。对上述人员管理,禹州市政府要研究管理细则,明确责、权、利和追究办法,工资由禹州市统一发放,禹州市主管市长具体负责。      (3)重点治理煤矿四大安全隐患。一是治理瓦斯。要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杜绝发生瓦斯事故。二是防灭火。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理系统。三是防煤尘。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实施洒水降尘。四是防治水。要坚持“先探后采,不探不采”的方针,坚决遏制水害灾害的发生。对于煤矿四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禹州市政府要委托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把好技术关,市长和主管市长把好审批关,坚持谁把关,谁负责。      (4)禹州市要就贯彻许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五条意见,研究实施细则。对副科级以下驻矿员如何管理,确保24小时驻矿不离岗,要制定具体细则。禹州市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稽查大队对驻矿员的监管,要制定具体细则。要明确维修期间下井人员一次不能超过9人,生产期间下井人员一次不能超过29人。驻矿员要将每班下井人数如实上报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五)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禹州市要严格落实煤矿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制定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办法。许昌市煤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煤矿违规生产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市安监局主管领导和市安监局、企业发展服务局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煤矿违规生产发生特大事故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管领导,以及市安监局、企业发展服务局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上述有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偷生产等违规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事故举报的奖励。凡有举报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兑现。禹州市也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举报偷生产等煤矿违规生产和安全事故。        二、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同经济工作一同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市发改委(目标办)要把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逐级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经常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要建立所属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联系制度,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所属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市安监局要加强跟踪检查,对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通报一次。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市监察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进一步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关键岗位,彻底排查,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高危行业、重点领域至少每月排查一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形成档案,建立台帐,明确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8月底前汇总报市安监局。市政府各位副市长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市安监局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查,将督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每半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排查工作不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市监察局、市安监局按照《许昌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严从快追究责任。        (三)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市安监、公安、交通、商务、城建、质监、教育等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石油天然气管线、学校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各县(市、区)、各专项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市安监局要采取暗访等方式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每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专项整治的全面情况。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暗访发现但行业主管部门未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安监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以致酿成事故的,监察部门要对安监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监察、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严肃处理。市监察局每季度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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