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6]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54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3 02:32
  • 名 称 :许政[2006]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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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6]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乡(镇、办)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业经营机制,是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林业产业化的重要措施。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造林绿化积极性,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推进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目标,按照“政府规划,市场运作,业主经营,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明确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建设生态许昌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加快生态许昌建设步伐的原则。

     

        二是坚持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因地制宜,鼓励、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林业的原则。

     

        三是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公开、自愿、互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五是坚持依法确定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保护林业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形式

     

       全市所有宜林荒山、荒地、沟、河、路、渠、农田林网的绿化均为改制范围。

     

      (一)非项目区农田林网营造

     

        1.按照“整体规划、逐年开发、村村协作、互惠互利、有偿劳动、公开拍卖”的市场运行机制,由乡(镇)对农田进行高标准统一规划,每年有计划地绿化几个区域,乡(镇)、村出资,统一集中劳力,按地块、路段统一组织开发施工,然后对群众公开拍卖。拍卖路段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挖沟、修路、植树等,多余部分归村集体所有,形成良性循环。待卖价和买主确定后,由集体统一供应树苗、统一标准栽植、确权发证,林木收益归买方。

     

        2.实行“统一组织、公开拍卖、业主投资、利益分成”的模式。主要做法:一是树随地走,买主购买到林地使用权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书,负责完成植树任务,履行护树责任,树木成材后路段买主和种田户双方按比例分成。二是林木管护按合同约定实行保证金制度。种树户依合同按树木价值向乡(镇)政府交纳护树保证金,一年后树木成保率达到90%以上,乡(镇)政府双倍退还保证金;成保率在85-90%,等量退还保证金;成保率在60-85%,不退还保证金,由种树户负责补植;低于60%,不退还保证金,并终止合同,重新发包。

     

      3.乡(镇)政府与村、村与护林队和农户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统一规划、统一供苗、统一栽植、统一管护、树随地走、收益分成”(即村占10%、护林队占30%、农户占60%)的办法解决树木的栽植管护问题。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林网建设

     

      造林实行业主合同制。由乡(镇)政府公开招标造林工程队,签订协议。造林队负责挖坑、购苗、栽植、浇水、涂白后,乡(镇)政府付给30%的造林工程款;当年5月验收,造林成保率达95%以上,付清造林工程余款,并责成造林工程队限期对缺株或死亡的林木进行补植。然后由乡(镇)政府划分路段,确定标底,公开拍卖承包,林木收益归买方。

     

      (三)通道绿化

     

      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绿化公司承包路段,并提供苗木,农户按技术规程进行栽植管护,所得效益由公司与农户按比例分成。

     

      (四)荒山造林

     

      1.承包造林。对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实行大户承包、联户承包、企业承包的运行机制,联片开发,规模经营,林木收益归承包经营者。

     

      2.合作造林。采用“公司 农户”模式,农户出地,公司出资投苗,农户造管,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

     

      3.“零价拍卖”。对治理难度大的宜林荒山,实行“零价拍卖”或无偿划归造林者经营,限期绿化,林木收益归造林经营者。

     

      4.委托造林。专业造林公司受业主委托先行造林,待达到成活标准后,再有偿交还业主管理。

     

      三、规范操作程序,把握主要环节

     

      (一)明晰林地、林木权属。改制前的林地、林木权属都要清楚明确。林地或计划造林的土地权属不清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界定权属,明确林地使用性质,颁发林地权属证书,方可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进行资产评估。对现有林地进行改制,应先对已有林木、林果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可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托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据林地类型及质量、树木种类、生长量、生长周期,采取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核定。

     

      (三)合理确定底价。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等方式的,要确定合理的出售底价。底价应以林地附着林木评估的价值和林地综合生产能力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

     

      (四)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拍卖、租赁、承包或股份制经营,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购买宜林地绿化使用权。允许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各类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购买林地使用权一视同仁,使用期限平原一般为30年,山区和开发难度大的地方可放宽到50年到70年。

     

      (五)严格合同管理。在林权制度改革中,要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与义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档备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林地经营合同文本确认后一个月之内为经营者颁发林权证书。

     

      (六)加强资金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林权改革资产回收、监督、检查和使用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改革过程中造成国有、集体林业资产流失。改革的各项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林业建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定期开展改革资金审计,对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管理。采伐林木(包括果园等经济林)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严禁乱砍滥伐。对各种不同用途的工业原料林,凡达到工艺成熟标准,经营者提出采伐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批。经营者在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时,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更新造林合同,保证采伐后林地面积不减,实现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加强对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进度、证书发放、合同履行、资产评估、资金收缴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好典型,认真总结新经验,适时提出建议,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农业、国土、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国资、司法、城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改制工作,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新闻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新成果,推动全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既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推动农业和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和发展全市造林绿化成果,为建设生态许昌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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