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四)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六)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
(七)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实行地域、行业封锁或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九)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及时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四)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九条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条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市长可以责成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长。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在调查期间,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市长依据调查报告,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制、送达。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及省驻许单位行政首长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