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要求,结合许昌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豫劳社监察〔2003〕19号文件要求的中标价2%的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垫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资金必须达到相应的比例,否则,不允许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手续。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历史陈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六)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七)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输出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强化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所有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经费、场地、管理统一达标。有条件的村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配备劳动保障信息员。
(九)提高劳动力市场建设水平。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交流大厅要建成有场地、有设施,开展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等“一站式”服务的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村入户就业状况普查登记,建立实名制工作台帐,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帮助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转移就业。
(十) 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各级各部门在市外、省外、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都要承担劳务输出转移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劳务信息的收集、劳务岗位的开发、跟踪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等各项服务工作。
(十一) 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引导农民工中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引导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新型工业企业,重点发展公共设施、城镇基础建设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效农业、商贸服务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卫生、工商、税务、人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措施,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服务。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推动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发展订单式培训,为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农民工之日,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快速通道”,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对农民工工伤案件按程序规定快立案、快审理、快裁决,减半收取工伤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具体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法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同用人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在城镇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可按《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许劳社〔2004〕66号)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建筑施工、矿山等用人单位阶段性工作的农民工,以解决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大病住院医疗保障为重点,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保障的项目、标准、参保缴费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根据农民工的需求、承受能力和目前条件,按分类分层保障原则,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二十)加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被征地农民要建立既区别于城镇又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输入地政府要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都要对农民工开放,严禁限制农民工、歧视农民工和额外征收费用的行为。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就近入学入托,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确保农民工托留在乡的子女都能享受到义务教育。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农民工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99%以上。
(二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县、乡两级政府都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计生部门和输出地县、乡两级政府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卫生、建设部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工会要落实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部门要在全市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市区或城镇务工的农民工有固定住所,根据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可把本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监控,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坚持“有投必接、有诉必理”原则,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三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只收办案成本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三十一)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重点支持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特色产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三十三)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抓住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和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吸引和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资本、技术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加强与中西部省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五)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落实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六)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转移工作要实行中长期规划和目标管理。市政府继续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转移就业和职业培训等各项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转移和职业培训等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量化,责任到人。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定期通报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各级各部门工作实效,兑现奖惩。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要不断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深入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四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