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现行税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开发区的收支范围,设立和运行一级财政和金库,负责履行辖区内财政管理职能,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收支范围的核定
收入范围:按照分税制的原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许政〔1994〕16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许政〔2004〕13号),开发区范围内的各项收入由开发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并按规定级次、比例分别就地缴库。开发区财政收入具体项目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中央金融保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和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收入,各项基金收入。
支出范围: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开发区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其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以及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教育费附加支出等专项支出。
(三)开发区收入基数的核定
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2年和2003年开发区实际入库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年平均数为基数,增收部分开发区财政与市财政实行比例分成。
二、财政管理
(一)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暂定五年。开发区与市财政增收分成比例是:2004年和2005年实行四六分成,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实行三七分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市财政在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比例分成后,对开发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比2003年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2002年所得税体制改革核定开发区的所得税返还收入454万元列入市财政对开发区财政的固定补助基数,每年由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办理结算。
(二)对开发区的财政体制和收入基数确定后,开发区范围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开发区金库,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的超收分成部分年底通过结算办理。同时,为了保证市财政资金周转和使用的需要,市财政局每年要核定开发区现金留成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由人行许昌中心支行国库科按照核定的现金留成比例,根据开发区当日地方财政收入日报表将市本级分成现金由开发区金库直接划转市本级金库,年终由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办理结算。
(三)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后,开发区范围内的道路修建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由开发区筹集资金安排,市财政不再承担。开发区的分成收入,除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业务费开支外,剩余部分应专项用于其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债务。
(四)开发区的年度预(决)算实行计划单列,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审核,汇总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接受市财政监督与指导。
(五)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要按照要求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收支电旬月报、财政预决算和各种会计报表。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政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各项财政支出。开发区的各项收支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三、开发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后,应在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设立开发区金库,有关部门应将各项收入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