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去年7月以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通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纠风办、许昌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等13个部门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对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的“三位一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三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三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三项治理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方针,完善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点,分管领导主抓,积极研究解决治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治超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三项治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严格责任追究。
二、把握重点环节,标本兼治,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持经济、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并重,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严密查堵与积极疏导相结合,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格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管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路政、运政、交警“三联合”的执法要求,配备足够的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各治超站点配备路政执法人员35名,运政执法人员4名,交警执法人员8名。执法人员纳入治超检查站统一管理。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要按上限处罚。对超限超载车辆集结、绕站通行的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由公安执法人员引导至检查站点,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流动检测执法时,必须有站领导带队,不少于4人以上的路政、交警联合执法人员,携带检测装置,对超限车辆进行初步检测后,引导到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内实施检测、卸货、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领车闯岗、堵站闹事的,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工作目标:2005年9月底前超限超载率控制在8%以内,年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职责分工:
路政执法人员主要负责超限检查站(点)的管理、检测称重系统的维护、卸载和处罚等工作;必要时可配合公安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引导。
运政执法人员主要负责对超限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超限超载违法登记,并将车辆以及运输企业的情况抄报车辆注册地运政部门;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等工作。
公安执法人员主要负责指挥和引导超限超载车辆到检查站(点)接受检测,维持检查站(点)交通、治安秩序,打击带车、闯岗、拒绝检测与卸货、杜塞交通、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和绕行检查站逃避检测等阻碍、妨碍、扰乱治超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准确核对需要更正车辆的具体数量,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大吨小标”车型吨位更正任务。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以车辆检验。“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之后,对仍不更正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吊销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和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交通运管部门不准发放车辆营运证进入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三)整顿汽车改装企业,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明改暗抗,仍违规改装的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底前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全部取缔,车辆改装企业杜绝非法改装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建立信誉档案,切实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便利或放行严重的货物起运企业及货物分装场,列入治超“黑名单”,在全市予以公布。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一年内不得从事车辆营运业务。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重的货物起运企业和分装场责令停业整顿。
要按照属地管理方式,强化对运输场站的监管。禹州市、襄城县、许昌县、长葛市等主要货源起运地交通路政、运管部门要委派专门执法人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卸货,坚决制止其驶出货场。违反《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占道经营的货场,交通路政部门应依法取缔。
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对公路沿线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
(五)按照标准化、信息化原则,加快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达到计量检定规范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全市治超检查站点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投资建设。要做好已批准设立的干线公路站点建设,完善电视监控、互联网等配套设施,满足治超卸载、执法工作的需要。
今后公路建设中,要将规划的治超检查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采用现代通讯技术,全市所有治超检查站点在2005年底前实现电视监控、数据联网、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逃漏公路通行费行为
强化经济调节手段,实现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公路管理机构在原有集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计重收费档次,利用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对超载100%以内的车辆,按照原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运输实行集中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执行;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要拉开计重收费档次。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纠风部门联合对抗缴、拒缴、带车、闯站、倒卡等逃缴公路通行费征收秩序的行为每月定期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对特权车辆和打砸抢收费站的恶性案件予以严肃查处。
交通公路部门要对管理不严、屡次发生甚至有意放行车辆造成逃漏通行费的经营管理单位给予严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漏缴车辆较多、通行费流失严重的公路收费站点,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追究管理单位领导的责任。通过综合治理,到2005年底前,干线公路漏征率控制在8%以下。
四、严肃法纪,严厉打击假冒军警和公安车辆行为
许昌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司令部和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假冒解放军、武警、公安车辆的查处力度,对吨位超过10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挂军警、公安牌照车辆要从严检查。对群众反映假冒军警、公安车辆较为集中的地方、路段,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治超检查站点发现假冒军警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解放军、武警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上报市治超办。军警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治超检查站点并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治超联席会和省治超办。通过有效治理,坚决遏制假冒军警、公安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许昌军分区后勤部、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
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紧紧围绕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突出严管重罚、保障公路畅通、优化市场秩序等环节,大力宣传三项治理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治理工作的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宣传部门要在交通、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新闻部门要制作、播发有关超限超载、逃漏通行费、假冒军警、公安车辆的危害的公益性广告,进一步加深社会各界对三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要公开进行曝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为三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宣传科。
六、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要逐步理顺治理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稳定治超工作机构和队伍,积极探索建立交通、公安“联合办公、联合执法、联合考核、联合奖惩”的工作机制。各治超站点定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廉政教育培训,制定廉政措施,树立拒腐防变思想。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严格落实“五不准”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市纠风办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执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市治超办要在每季度中旬末组织人员对各检查站进行考核,并排出名次。
要统一使用财政罚没专用票据,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治超专用帐户,公路治超站点罚没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返还后用于治超站点经费支出。
各县(市、区)政府、市治超联席成员单位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要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三项治理工作与保障运输共同推进。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