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关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要求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精神,为推进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点工作,其流转地价的评估,可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许政〔2003〕4号)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具体地理位置和区位经济特点进行评估。
此意见仅限定于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