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大幅提高农民收入,加快我市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全面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现就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我市“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市是农业大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比较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实现劳务输出跨越式发展,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可以把闲置的生产力变成巨大的经济财富,快捷、低成本、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推动经济增长;加强劳务输出是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渠道,实现城乡富余人员有序流动、异地就业,可有效缓解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加强劳务输出,有利于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加快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步伐;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创业,还可以吸纳大量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明确任务,把劳务输出工作纳入政府经济发展目标体系 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把劳务输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2004年5月底前,在全市构筑起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劳务输出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2005年劳务输出规模达到60万人次以上,务工收入达50亿元;2010年,劳务输出规模达到100万人次,务工收入突破100亿元,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达80%以上。市政府把加强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作为考核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考核体系。各县(市、区)要把扩大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逐级量化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强化服务,加快推进劳务输出工作 (一)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2004年5月底前,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要成立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机构,形成管理服务网络。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各乡(镇、办)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沟通信息,组织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劳务输出和回归创业。 各级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机构实现场地、人员、经费、设施、制度、工作“六到位”,为城乡富余劳动力开展“一条龙”就业服务。要调查掌握本辖区劳动力基本状况,以及外出务工需求信息,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和劳动力供求工作台帐, 注意发挥我市富余劳动力专业技能优势,打造我市劳务输出品牌,有组织地培训和输出,引导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要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标准要求,加快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劳动力市场建设 ,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非法职业培训机构和非法职介机构,严历打击各种非法职介活动,坚决杜绝以劳务输出为名,侵害农民工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实现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劳动力市场联网和信息共享,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及时、快捷、准确的劳务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与岗位资源的最佳配置。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市、县(市、区)、乡(镇)信息联网所需相关设备和技术、经费、场地等基础工作。在2004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2004年8月底前,县(市、区)、乡(镇)两级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初步构筑起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促进劳务输出工作开展。 (四)为劳务输出提供全方位服务 1、拓宽信息渠道。各县(市、区)要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和办事机构,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部门和劳务中介机构建立密切劳务协作关系,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多渠道开发劳务岗位,加大岗位资源储备,为城乡富余劳动力就业提供较大匹配空间。各地要积极开展城乡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活动, 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提高劳动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就业。
2、搞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打造我市劳务输出品牌。 培训工作要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原则,根据我市劳动力资源特点,把职业技能培训与打造劳务输出品牌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和层次。 3、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无证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结业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民工的鉴定费用实行减半收费。逐步实现我市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智能型转变,由低技能型向高技能型转变。 4、做好跟踪服务。各地在劳务输入基地建立的管理服务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协调,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劳务输出跟踪服务机构要提高工作实效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当地劳动部门的沟通, 切实维护许昌籍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在输入地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增强我市在外务工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务工人员为务工地经济发展作贡献,逐步融入务工地的经济社会生活中。 5、完善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办法,实行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已在务工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执行务工地的社会保险办法;未参加务工地社会保险的,可以通过我市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方式,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办法、缴费比例、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 均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6、开展帮扶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关爱外出务工人员,帮助务工人员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在农忙季节,各县(市、区)、乡(镇、办)、村(社区)都要开展义务帮扶活动,对在外务工经商人员家庭进行帮扶,帮助其顺利渡过“收、耕、种”生产和生活困难,有效地稳定务工人员队伍。 7、加大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劳务输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为我市加强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劳务经济提供资金支持。
8、积极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创造宽松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计生、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五)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归创业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外出务工人员中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对回归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按照我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引导返乡务工人员投资兴办新型工业企业,重点发展公共设施、城镇建设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效农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优惠措施,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
四、加强领导,保证劳务输出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级政府要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分管,及时研究当地劳务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对外出务工人员和支援家乡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适当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奖励;对开展劳务输出和实施回归创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的劳务输出和回归创业氛围。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宣传力度,报纸、电台和电视台都要设立专题栏目和专题节目,固定板块、固定时间,持续、系统的宣传劳务输出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外出务工、回乡创业典型等,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劳务输出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城乡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依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搞好信息收集、传递与发布,做好求职登记、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外出务工证件办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并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服务;农业部门要统筹搞好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和实效;财政部门要把劳务输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公安部门要为转移和输出务工人员及时办理有关证明和户籍手续;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教育部门要及时根据劳务输出办公室审核意见为农民工子女就近安置入学入托;统计部门要搞好富余劳动力的统计预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工商、税务部门也要立足本职,为务工人员搞好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围绕加强劳务输出,实施回归创业,发展劳务经济做文章,搞好系统宣传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对发展劳务经济予以大力支持,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优势、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劳务经济的部署,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办)、村(社区)四级联动,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大格局,努力开创我市劳务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许政[2004]2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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