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取消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工资资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1、发生死亡1人以上; 2、累计重伤3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所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1.煤矿、道路交通领域发生一次特大事故的。 2.除煤矿、交通运输以外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1)一次死亡3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销案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责任部门。 (五)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委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伤亡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审查内容,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所评比推荐的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名单中应予“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否决。 第六条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在其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 第八条各级人事、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许政[2004]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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