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4]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36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6 02:31
  • 名 称 :许政[2004]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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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4]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第六条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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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纪检、监察、劳动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选推荐。  (二)切实做到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把在我市改革和建设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改革创新、事迹突出、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模范人物评选推荐上来。要注意劳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要占有适当比例。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下岗职工创业的先进典型。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掌握,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等均可参加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机关工作人员推荐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从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辖市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三)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劳模评选中的不正之风。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工作,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四)时间安排  1、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评选推荐及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要在3月5日前结束。  2、市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工作在3月10日前结束。  3、市公示时间在3月20日前结束。各种材料上报省评审办在3月23日前结束。
      附件:  1、许昌市省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县(市、区)及市直省级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市直非农口省级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许昌市省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刘有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刘海川(市总工会主席)  张国栋(市政府秘书长)  周子健(市人事局局长)  魏书成(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王宏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荣华(市财政局局长)  朱华强(市人事局副局长)  孟春明(市农业局副局长)  白春根(市经贸委副书记)  申金昌(市国资办主任)  樊建祥(市审计局副局长)  罗凤英(市纪委常委)  杨宏杰(市科技局副局长)  滕范(市计生委副主任)  王殿章(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庞风民(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卫萍(市总工会副主席)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电话:2332365),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卫萍(兼)  办公室副主任:巩金生(市总党组成员兼生产保护部部长)  张明勋(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杨宏彬(市农业局综合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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