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6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38
  • 名 称 :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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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民用煤市场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民用煤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用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煤经营企业(生活用型煤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设立,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减少环节、合理布局、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的原则,依法加强市场准入。申请人应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民用煤经营。

     

    二、申请民用煤经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城乡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加工设施,储煤、加工、贮存等场地面积:许昌市区不小于1500平方米,县、乡不小于800平方米;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相关证明;

     

    5.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民用煤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或租赁的储煤场地的合同及相关证明;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9.其它相关文件和证件。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领实行分级审查制度。申请人需向所在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许昌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报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予以批准,并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领实行定时集中受理制度。许昌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的后10个工作日受理各县(市、区)集中申报的民用煤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许昌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

     

    六、《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七、民用煤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依法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八、民用煤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1.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2.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3.伪造、变造、出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

     

    4.其他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及营业证书。

     

    九、为加强民用煤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服务广大消费者,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消费需求情况,合理布局民用煤经营企业,鼓励设立规模达到一定能力、技术设备先进、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减少环境污染、诚信度较高的企业,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陪送,连锁经营。

     

    十、民用煤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型煤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型煤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民用蜂窝煤的标准应执行GB/T 13593-92。

     

    十一、依法加强对民用煤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民用煤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许昌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民用煤市场整治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打击在民用煤生产销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煤企业的开办资质进行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对民用煤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或从事与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企业,严厉查处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质检部门负责查处煤炭质量、计量、掺杂使假、质级不符等违法行为,保证民用煤质量;物价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对民用煤价外加价、哄抬价格的行为,稳定民用煤市场价格秩序;环保部门负责民用煤经营企业的环境监测,保护环境;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抗法闹事者,对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十二、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民用煤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民用煤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积极配合。

     

    十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许昌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工商、公安、质检、物价等部门加强民用煤市场的日常监管,建立与之配套的长效监管机制,如定期抽检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切实维护我市煤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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