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6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38
  •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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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0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免征农业税政策实行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渠道发生了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五保供养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凡符合五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人员名单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二、五保供养的形式

     

    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并逐步向集中供养过度。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五保供养标准

     

    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五保供养标准(含粮油等实物)均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5〕47号文件关于“各地出台的年供养标准(含粮油等实物),集中供养的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不低于1000元。现行标准高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的规定,各地要认真执行现行的五保供养标准,确保落实兑现。同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使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四、五保供养的内容

     

    供给粮油和餐饮及取暖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政府统一为五保对象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办理加入合作医疗的手续,并优先实行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的县(市)应首先解决五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

     

    五保对象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五、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

     

    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为主、村集体收益和个人承包土地收益作为补充的原则筹集。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五保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专项用于本辖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

     

    2.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定额补助,补助的方式主要采取粮食等实物的形式提供。

     

    另外,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从集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集中管理后,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及相关费用仍从原渠道解决。

     

    六、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按季度拨付同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提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每一季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在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下一季度的供养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供养资金专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在当月月底前将下一季度的供养资金拨至敬老院或通过乡民政所直接发放给散养的五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资金发放情况要登记造册,完善发放手续,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加强敬老院建设,规范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管理

     

    各级政府应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地应积极探索村级集中供养的形式,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敬老院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市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敬老院建设整体水平上台阶。

     

    各敬老院应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有关会计帐簿,完善财务手续,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敬老院为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以副补院,从事农副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敬老院财务统一管理,切实用于五保对象生活所需。

     

    八、加强五保户供养管理工作

     

    各村要建立五保对象花名册,乡镇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台帐和档案,市、县(市、区)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做好五保对象管理的基础工作。五保供养对象基础数据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九、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困难群体,合理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五保供养工作。同时,在安排救灾救济、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切实落实五保政策,确保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水平不降低,并逐步规范和提高。各地要公开五保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款物发放与使用情况。市、县、乡民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五保供养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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