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许政〔2004〕78号)文件精神,按照“分工协作,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现对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市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市政府决策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经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市发改委根据本级财力,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与财政部门年度预算衔接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投资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内容、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当年投资计划及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相应工作副市长意见后,由常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防止资金分散使用或被挤占、挪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听证及征询会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听证及征询会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投资项目,列入当年我市重点项目,并在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百分之十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责成各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其中,对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总投资在200-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三、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一律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实行招投标。项目单位必须依据经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投标事项,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招投标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同时负责对全市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水利、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和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对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相应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活动;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进行监察,受理、查处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市发改委在审批必须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核准项目的招标事项和招标方案。
四、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市发改委要抓紧制定许昌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要切实加强投资资金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对帐薄设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会计核算等制度有重大缺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有权暂停和终止其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有权停止项目拨款。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项目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当地财政会计委派中心进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实行工程进度报帐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三财基字〔2000〕第6号)规定拨付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前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和主管部门报送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对不能按要求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的,应责令其改正、补报;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落实责任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五、实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变更建设地点的;
(三)没有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或滞留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咨询评审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承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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